撿到三星Note 8手機討2千5保管費 他搬法條嗆:有權不還
台中市陳先生日前掉了新機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2張價
值約800元的餐券酬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討10分之1、相當於2500
元的報酬,還搬出法條表示「有權暫時不還」,且已到警局備案。雖
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但他仍感嘆「這社會怎麼
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確實可施行「留置權」
,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
後應該也是告不成。
台中一名陳先生向《蘋果》投訴,上月17日晚間在一中商圈,不慎把
去年買的手機Galaxy Note 8忘在人行道椅子上,回頭找尋時已不見
,當下報案處理。他當晚接到拾獲人的電話,表示願意歸還,但要求
10分之1的報酬,相當於2500元的保管費。
陳先生到派出所詢問,警方也表示拾獲者有權這麼做,但如果堅持不
還,還是有可能涉及侵占罪。陳先生事後以訊息方式告知林男,但林
男卻搬出《民法》第805條規定回覆,拾得人可以要求保管費、但費
用不能超過其價值的10分之1,並稱「已經到警所備案,以維護自己
的權益」。
陳先生說,手機被人撿到,對方還願意歸還,他真的很感恩,當然會
意思一下,他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表達感謝之意,但拾獲
者一開口就是要保管費用,感覺這社會病了。
陳先生到公所申請調解,並到通訊行估價,收購價約8000元,但對方
仍要求收取1000元的保管費,最後讓陳先生無奈答應。陳先生說,當
時調解時,連調解的里長都私底下告訴他「你真是遇到瘋子,調解這
多次,沒遇到過這款的(台語,意指這種人)。」
律師謝憲愷表示,根據《民法》805條規定,撿到東西的人,確實可
以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這是拾
得者的權益,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
謝憲愷提到,805條規定是參照歐洲國家的做法,是鼓勵民眾撿到東
西要歸回,但依華人的風俗民情,本來撿到東西就該歸還,極少數人
會施行這項權利,拾獲人這種做法雖然讓人感覺有爭議,但不違法。
(田兆緯/台中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024/1450982/
手機東西小價格高,很容易不小心忘了拿,要是弄丟真的很麻煩
而如果有人撿到了要求要保管費是有些討厭,但畢竟與法有據
不過手機掉價飛快,以一千元左右成交算是比較合理的價碼,Note 8現在也就萬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