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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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鍵精靈一類的腳本不在這討論 屬灰色地帶
不過有些真的傻的 以後不要再犯了 例如
1. 改網頁選自己要的號碼
2. 改網頁申辦已關閉的方案
3. 分享修改方法
這些都是看權利義務主體(可能是LINE MOBILE 可能是遠傳) 要不要跟你法院見而已...
並且你很難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