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
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法律就訂在那邊,消費者網購7天內本來就可以無條件退貨,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費用
消保會那邊也回覆了,
如果業者無法承擔退貨造成的損失,就不應在網路上販售。
就算今天消費者買商品了,顏色不喜歡,拍照不好看,充電太慢,
用了不喜歡就是可以退。
業者額外加的一些條文
例如:
七天鑑賞期非試用期,
商品拆封後退貨必須承擔20%整新費用
商品上網註冊後不接受退換貨,
商品售出後一律不接受退貨,
贈品拆封後不接受退換貨,
退貨必須負擔運費手續費,
一堆有的沒的規定,
這些規定本來就是業者自己加的,
跟中華民國法律牴觸根本無效。
只是大家覺得跑調解委員會太麻煩就摸摸鼻子,
買了就算了吧,
到最後就變成業者訂的規定最大,消費者只能吃悶虧,
當然也有些例外是不能退貨,
那最後也只能由消保官來認定,
支持原PO,走法律程序!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