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obileComm
建議事項: 板規太多主觀人治成分,使板主權力無限上綱
例如板規2除了2.c之外並未明確界定水桶期限;
又如板規4總則之"引戰或不適合之討論"無明確標準,純為板主主觀判定,
而"情節嚴重者至少六個月以上水桶處分"之處治使板主得無限期水桶某帳號,
罰則上限不明,有無限擴權之虞。
板規4.b"請勿過度加入主觀批評意見"亦無明確判定標準,
何謂"過於主觀且情緒化批評的文字"本身就是板主的主觀意見,
且如美學理念是公認的主觀標準,並無"汙衊字眼詆譭品牌"之疑慮。
4.b"濫用噓文"再次無明確標準,
此條舉例中"看到id就噓"純為個人自由,並無人身攻擊之疑慮,
又如"一篇文章內有多次毫無意義的噓文"需定義何謂"多次"及"毫無意義",
個人建議可以制定每篇文章限制噓文之次數。
板規4.c"刻意企圖引戰的文字板主將會直接刪除,
故意多次引戰則依板規懲處。"
是否代表第一次引戰除板主刪除文字外不會受到額外懲處?
另"多次引戰"亦無明確規定第幾次引戰是多次引戰,
建議明確規定第二次違反4.c即懲處。
板規6.a與板規6總則互相矛盾,
因板規6總則已規定"轉錄自其他版面的文章,必須刪除來自其他版的推文"
故6.a之"請板友審慎評估此文章內容(含文內推文)是否符合板規"
之"(含文內推文)"並無意義,有一罪兩罰之虞,
而"予以轉文者依板規規定懲處並加重處分"並無明確規定懲處加重程度,
有無限擴權之虞。
板規7並無界定水桶之期限,有無限擴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