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inlom (牛牛)
2021-10-21 22:30:06第三條 板務討論注意事項
3.討論之範圍為通則性之討論,若僅針對單一個案,則不應於此討論板主於MobileComm
之判決,亦不得於此進行討論,若在板上討論板主判決,違者水桶6個月並退文。
作者 saokie (Fire) 看板 MobilePicket
標題 [檢舉] #1XRNiXdV,#1XQMcV1n,#1XPYS2Ol
時間 Thu Oct 21 12:31:4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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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桶就出桶,該篇水桶限制是因為有證據(自稱黑)而被消滅,其"後"板主才表示這樣稱呼
(X黑)也不適當。
"爬"這個字眼,原來跟人公道的改判,應不是等價。
不就還好這裡是PTT,社會事的改判要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