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是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
CT Huskies
| 2018/08/09
自從8/7 Lamigo桃猿隊宣布簽下前Oregon State Univ.的王牌投手捍力克(Luke
Heimlich),引起國內外媒體逕相報導。經本人查詢聯盟規章後,並於運動視界發表「你
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 道德有雙重標準?評Lamigo簽下新洋投「捍力克」(Luke
Heimlich)」一文指出,捍力克過往的犯罪行為,已違反聯盟的規章。之後,各大媒體及
部落客等,大力探討捍力克與聯盟規章及相關處理原則等。
然而,桃猿隊似乎不為所動,於8/8時,仍將捍力克之資料送往聯盟,尋求捍力克能夠在
中職登錄並出賽((中職》洋投捍力克過往起爭議 猿隊:文件已交中職審查(影音))。今
日(8/9)有媒體批露,桃猿隊提出捍力克的「良民證」,希望爭取在中職出賽(中職/捍力
克提良民證 中職高道德標準是最後底線)。
該媒體報導中,並未說明所謂之「良民證」為何;而台灣的法律上,亦無所謂的良民證。
在台灣,一般所謂的「良民證」,係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即是由警察機關所出具,該申請證明書的人是否在我國的警察機
關中有刑事犯罪的紀錄。
一般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其在年少時的犯罪記錄在其成年後,若其有自新悔過,不會成
為一輩子的標籤而影響他的未來,相關國家之法律多會規定,未成年時之犯罪記錄,不會
記載在這種刑事記錄證明書上。如我國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中即有規
定,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即不予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少
年事件第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的規定如下: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換言之,我國的相關規定即是,在少年(12歲到18歲)犯罪記錄,不會出現在俗稱的「良民
證」上,以保障少年,讓其有自新的機會。
假設,媒體所稱捍力克所提的「良民證」應是捍力克住所地的美國某州主管機關出具類似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然後,州出具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未記載捍力克經
認罪協商而對其姪女有性侵犯行為的前科記錄,也可能只是該州有類似我國上開法令為保
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不讓未成年的犯罪記錄顯示在相關的文件上;但,文件沒有顯示,並
不代表這個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更何況,捍力克的性侵犯的犯罪前科,經美國媒體大幅報
導後,捍力克並未否認有此等認罪協商後的犯罪記錄,而是直接否認有犯罪行為。
中華職棒大聯盟乃是台灣的一個民間組織,並無公權力去取得美國任何涉及到個人隱私(
包含犯罪記錄)之文件。惟一能相信的,就是美國官方的記錄。所以,在捍力克有對性侵
害行為做認罪協商被法院判定有罪,即屬符合中職聯盟規章中之「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
法」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 、鬥毆或其他
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之「犯罪
之不正行為」。
所以,在現行中職聯盟規章未修正前(註:有關中職聯盟規章中對球員不正行為規定,作
者將會在日後另外為文探討。故,於本文此處,先不就相關規定內容的妥當性做探討),
捍力克有「犯罪之不正行為」,並不會一紙由美國某一州所出具有官方刑事紀錄證明書中
,未記載其有犯罪記錄,即可憑空消失。換言之,本人認為,捍力克縱使有媒體所稱之「
良民證」,這紙「良民證」並不會成為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
若,如同美國媒體報導般,捍力克及其父母辯稱當初是請了不適任的律師做出不良的建議
,再加上為了保護家人的名譽而做出認罪協商,所以,其並未為性侵犯的犯罪行為。捍力
克必須在申請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登錄時,提出比「良民證」更為有利的證據,以協助聯盟
認定其主張後,才有機會踏入中職的殿堂。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