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
第二十條 (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兵役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3.刑法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6- 1 條(節錄)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明顯的,第2與第3相牴觸,也就是政府(法人)以刑罰脅迫人民服兵役是觸法的
(類似奴隸)。
那憲法所謂的「依法」究竟是依照兵役法亦或刑法?
真是千古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