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 引述《whshkevin (等在鬱金香開的季節)》之銘言:
: 替代役又怎樣?
: 替代役只是「儀式主義」的一種,是繼「父權」造就了強迫男性兵役制度之後,
: 大虎變小虎而已。替代役的主體依然是「生物男性」,以性別作為區分標準,
: 如同黃昭元老師說過的,區隔的本身就是一種衝擊(impact)。
: 我們要問,
: 490號解釋宣稱
: 「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究竟根據何在?
: 男女基於生理差異所生之社會功能角色不同究竟為何?
: 究竟有什麼工作是女性不可以擔任的?
: 如果根據憲法156條,國家應保護「母性」,
: 亦即女性擁有繁衍後代、使國族存續之「功能」為男性所無,
: 強制徵調女性服兵役有因戰鬥死亡而導致國族有無法存續之危險,
: 是法律僅規定強迫兵役制度之主體為男性固有理由;
: 但替代役則無此問題,替代役即是非戰鬥性質之一般社會生活工作,
: 既然在一般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究竟有什麼工作是女性不能從事的?
: 490號解釋這個論點,在替代役的領域完全不可以援用。
: 替代役縱然針對了部份役男的宗教自由或良心自由做出解放,
: 但在平等權的尺量上,仍然不免有歧視男性的嫌疑。
: 「身/生」為男人,何苦來哉?
: 申言之,縱然德國基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 「任何人皆不得被迫違背其良心,武裝從事戰爭勤務。」
: 也縱然德國行政實務上對於兵役與社會役之轉換易如反掌,
: 但仍無法逃脫前述的指摘,因為僅令男性從事社會役,
: 無異是歧視女性在社會上之功能角色。
: ※ 引述《ady611 (^_^)》之銘言:
: : 覺得很奇怪,既然替代役若真如po文者所說早晚點名,其他時間不管服役者去哪裡
: : 那這樣跟自由權剝奪有何關係?
: : 如果硬要說是自由權剝奪,也只是輕微程度,這樣跟男女平等一起去服替代役有何關係?
: : 所以,問題的爭點不是在於是否男女平等地去服一般疫或替代役
: : 而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防政策需要的是如何適當的兵役政策
: : 如果經過評估後認為是募兵制,那麼也要和男女平等的問題區分
: : 因為所募之兵皆有男女,再就男女因大法官相關平等權解釋所闡明之意旨
: : 而區分不同訓練政策,方為在平等原則架構下,符合國防利益和憲法基本權不受侵害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