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公告顯見版主的法制觀念不足
錯引法律而po出這份違法公告
台灣的法制教育實在不能等
只好由我台中古美門好好教教版主
第一個 高富奸這個地方的奸字
要告也不是公然侮辱 而是用妨礙名譽
因為大家指責的是他做了一件奸巧奸險奸詐的事
而非攻擊其個人特質 如鬼禿這才是公然侮辱
那麼我在上一篇<[討論] 高富奸到底是什麼定位>
指他是高富奸有沒有涉及誹謗?
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是沒有阿
因為他做的事情就是這麼奸阿
排擠隊友隨風轉舵放話
套用古美門研介的說法
「損壞名譽?你該不會要說你不是這樣的人吧~?你就是這樣的人啊!你說這部作品有損
你的社會評價?大錯特錯,這部作品是一年半前開始連載的,請問那時你在做什麼?」
「我在服刑。」
「沒錯!你的社會評價當時就已經跌到谷底了,大家不用看這部漫畫也知道你就是個大草
包啊!這部作品只是將事實原原本本地描繪出來而已,毀損你名譽的不是這部作品,是你
自己。說起來,橫掃整個IT界、廢除種種規章制度、深愛言論和創作自由的不就是你自己
嗎?現在自己被批判了就轉身變成主張規章制度的人了嗎?就是你這樣的行徑貶低了你的
社會評價你怎麼就沒意識到呢?」
高富奸確實就是做了這些奸事
就算我不說難道別人就不知道?
是他做了那些奸事才被叫做高富奸
難道林書豪是花錢幫他公關他很謙虛是乖乖牌嗎?
版主這種欲蓋彌彰的公告
就像公告說公開指責陳進興是色魔違反法律一樣
希望這番法學教育能點醒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