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淺談交易規則(1):Traded Player Excepti

作者: josephhou (Marion)   2014-12-20 21:17:46
《運動視界》圖文影音網頁版連結如下: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5949
[專欄] 淺談交易規則(1):Traded Player Exception
交易的季節到了,許多球迷朋友喜歡模擬(或者也可以說幻想)自己支持的球隊
能換到某某球員以補強戰力,不過交易這檔事除了包裹內球員的實力考量以外,
更多的是考慮到是否符合交易時關於薪資方面的規定,這不像球員實力強弱還有
嘴砲空間,數字一攤出來就一翻兩瞪眼,不行就是不行;這一系列文章將和大家
簡單討論一下現行CBA規定中有關交易的部分,希望對大家有點幫助。
首先先列舉一個現代大概已經很難發生的例子,如果交易雙方的團隊薪資皆未
超過薪資上限,且交易後的團隊薪資也都不超過薪資上限加10萬的話,這筆交易
就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過這年頭沒有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大概用手數得出來,
所以大部分的交易都必須透過一些例外條款來完成,以下就針對例外條款的部分
和大家介紹。
Traded Player Exception
在現行所有交易條款中,最常被使用到的條款就是Traded Player Exception,
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薪資對等』,意即在球隊交易時,最多只能換回本隊送出
球員薪資的某一個比例再加10萬的薪資。
隨著時代進步,勞資協議中關於這個比例的部分也逐年在放寬,早期這個比例
是比較嚴格的115%,意即球隊送出1000萬的球員最多只能拿回1000 * 115% + 10
= 1160萬的球員;在前一版本的勞資協議中這個比例放寬為125%,意即球隊送出
1000萬的球員最多可以拿回價值1000 * 125% + 10 = 1260萬的球員。
現行的勞資協議中,除了超過豪華稅開徵標準的球隊繼續維持125%以外,針對
超過薪資上限、但未達豪華稅標準的球隊再進一步放寬,講起來有點複雜,還是
用表格整理一下好了:
送出球員薪資 最多可以收回薪資
980萬以內 送出薪資的150% + 10萬
980萬至1960萬 送出薪資加500萬
1960萬以上 送出薪資的125% + 10萬
Examples
剛剛講的那些都是冷冰冰的文字,不如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幫助理解;在這之前
要先說明的是,今年的薪資上限大約是6307萬、豪華稅開徵標準則約為7683萬,
以下舉例皆以這兩個數字為準。
第一題:現在有一支團隊薪資7000萬的球隊(超過薪資上限、但未達豪華稅),
想交易一名價值1000萬的球員,最多可以拿回多少呢?由於該隊未達豪華稅開徵
標準,但介於980萬至1960萬之間,因此適用直接加500萬的規則,送出1000萬的
球員最多可以換回1000 + 500 = 1500萬元的球員。
第二題,現在有一支團隊薪資8000萬的球隊(超過豪華稅開徵標準),同樣也想
交易一名價值1000萬的球員,最多可以拿回多少呢?由於該隊已達豪華稅標準,
所以只適用125%的情況,也就是送出1000萬的球員最多能換回1000 * 125% + 10
= 1260萬元的球員。
第三題,如果現在是一支團隊薪資只有5000萬的球隊(未達薪資上限),想交易
一名價值1000萬的球員又該如何計算呢?這狀況跟剛剛講的都不一樣,由於這支
球隊未達薪資上限,所以他可以不使用以上的例外條款,直接用自己的薪資空間
去交易;意即送出1000萬的球員最多能換回(6307 - 5000) + 1000 + 10 = 2317
萬元的球員。
Note
講完以上規則,這裡有幾點需要大家特別注意的,最重要的一點是,對『交易
雙方』來說,各自都必須符合交易規則才能成立;當然,如果是一支超過豪華稅
的球隊跟一支未達豪華稅的球隊交易,那麼其中一隊適用的是125%、另一隊適用
的則是150%,總之只要交易雙方都符合針對自身情況的交易規則,這筆交易就是
可以成立的。
第二點,剛剛為了舉例方便幾乎都以『一名球員』舉例,事實上交易的人數是
沒有限制的,可以一換一、一換多、也可以多換一。
再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規則裡面規範的幾乎都是『最多』可以拿回
多少價值的球員,那有沒有最少?答案是沒有,如果跟你交易的球隊擁有足夠的
薪資空間或者有Trade Exception等其他例外條款可以使用,以薪資的角度來講,
交易是可以換空氣的,當然,實務上可能會用選秀權之類的啦。
最後,既然剛剛提到選秀權,順便釐清一下一個很多人會誤解的東西,那就是
『選秀權或現金在交易中的價值是0』,這句話當然不表示這兩個東西毫無價值,
選秀權或現金當然可以視為交易的有力籌碼之一,但是在薪資空間的計算中,這
兩樣東西是不佔薪資空間的,不管加多少錢或多少籤都是以0元計算。
以上是基本的交易規則簡介,當然大家也許看得出來,為了敘述方便,我沒有
設計太多稀奇古怪的刁鑽案例來討論,事實上那可能也超過我的實力範圍;其實
交易規則挺煩的,光是以上條款其實都還會有若干鑽漏洞的空間,所以又設計出
其他的例外條款以補足規則上的不足,有時候光是什麼時候可以適用哪些規則就
可以把人給晃暈了,從篇名應該也可以看得出來這篇還會有續集,這部分我們就
等之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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