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ianhua (我是男生唷)
2015-07-08 23:59:13※ 引述《rrrrewqqwe (stupid111)》之銘言:
: 我只是路人,常上來看看LIN和其他球星的表現
: 今年FA也是頗有看頭的,LIN要去哪也還是霧裡看花
: 回到原題,我對PTT所謂的版務和其運作不了解
: 但既然版務內有提到各級管理者可以變更刪除終止每個在板上發文的權利時
: 我實在是不懂有什麼好告的
: 告贏了只代表即便是版務說了那麼清楚,但抵觸憲法及法律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 一樣是行不通的,那這樣只要發文不違法律規範我要在PTT各版怎麼發文都是我的自由
: 這樣將各版分類,由各版選舉版主,其意義就不存在了
: 因為要維持版上討論人事物的關聯性及合理性,卻還要怕吃官司,誰想承擔這個責任
: 今天版主是因為S文不得回覆進而刪文,站在版務上的確是有其立足點的
: 但若告到法庭,版主的確有可能會輸,因為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更何況是版務
: 或許在告贏之後每個版都不需要有版主了,也沒人敢當版主
: 家有家規、版有版規、國有國法,有時候一概而論是有其商議的空間的
: 俗話清官難斷家務事,版上事務也好比這樣
: 在你成年之後父母說這不能做那不能做,但卻抵觸憲法賦予人們的自由權利
: 難不成你要去告父母?
: 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的遊戲規則,發現在這邊毫無立足點可以爭論
: 就運用其它方式來打擊這邊,我個人實不敢苟同這種作法。
: ※ 引述《peter7258 (I'am Peter)》之銘言:
: : 看到版上文章被刪除跟告人一事,以下為鍵盤律師看法,供大家參考。
: : (上總版鬧到要告人是比較難看啦,但發文要花上不少時間被砍難免火氣大,版主是也
: : 有為難之處,互相體諒吧。)
: : 先講結論:
: : 站方授權版主可以依照版規刪除文章,台灣法律在刪文上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判例不多,
: : 但這有模糊空間,不是不能告喔......
: : 主要是因為ptt文章跟推文是綁在一起的,版主刪除文章同時推文也不見了。
: : 該文章著作權是屬於發文者,站方跟版主有權利依照規範刪文,有爭議可以申訴,但是如
: : 果底下推文很多,甚至推文已經多到有人主張這是他的著作一部分或他合法
: : 的言論權利(當然這要看法官認不認可)
: : 那麼版主若依照版規刪除文章,底下推文內容其實是有爭議的,這在法院上老實說沒判
: : 例之前還真不知道誰會贏誰會輸。(當然推文者要主張訴訟才行)
: : 若依照前面文章被刪除的看來,有爭議地方在於,被S那篇不能回文,其實只要叫他
: : 改標題或重發就好,畢竟那篇快被推爆了。
: : 簡單來說,原作者要告可能難以成立,但推文或作者本身在其文章推文是可能會被告喔。
: : 以巴哈或01為例,刪文是刪那個人的帖而不是整個討論串,因此比較沒這問題。
: : 其他待專業的來分析吧,以上。
: : 版規上S文我自己是建議用警告,備份後再刪除,直接刪對部分推文使用者權利
: : 有侵害問題。
: : ======以下為找到的判例跟文章=====================================
: : 網路上google到的判例用妨害電腦使用罪,這一條主要是針對駭客.公司同事間.男女朋
: : 友間盜用密碼刪除電磁紀錄做判決比較多。
: : 律師郭隆偉看法是:社群網站或論壇刪文的問題,有人會主張言論自由,但這些論壇並非
: : 完全公開的領域,要加入需要簽署規約,並經過版主同意,版主有權限依照版規進行
: : 管理。而且前述行為造成損害公眾或他人的結果時才成立,否則光有”無故取得.刪除
: : 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而無損害的結果,仍不會成罪。
: : 補上站方規定:
: : https://www.ptt.cc/bbs/SYSOP/M.1424422623.A.68C.html
: : 摘錄
: :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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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倒是覺得還滿有價值的
雖然不是公法組的對言論自由沒有多精緻的思維
被版主刪文(姑且不論版規是否合法合理、發文者是否違反版規、版主是否濫用權限這些
實體上爭議)
但程序上
每個人有權利有(向法官)救濟的機會
僅管不保證能打贏
有些人覺得羅馬的歸羅馬凱薩的歸凱薩ptt的歸ptt
但定紛止爭的司法權也不能一開始就拒絕審判
ptt你說他是純粹私人論壇嗎
只怕未必也小看了ptt
何況就算有鄉民覺得是「家裡的事,找法官幹嘛」
但「法不入家門」這概念已經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進到「法入家門」的時代了
父母管教小孩子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濫用親權的
發文者是不是無限上綱用司法權來壓迫ptt或版主 ptt或版主有沒有用不合法或合理的版規
或濫權限制發文者
這些都可交給法官做最後評斷
就實務案例上挺值得探討的
試想有一天微軟 臉書 推特 谷歌 刪除網友的電磁紀錄 然後再跟你說「不好意思 您一開
始已經同意我們的使用規定 我們有權限附理由或不附理由刪除您的電磁資料」
這樣最極端的結果如果都還沒有向司法權救濟的機會 也很可能造成寒蟬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