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NBA斷斷續續也快二十年了。
一開始看球好在跟上Jordan最後一次三連霸,看過現場才知九零年代的美好。
最近自由球員開市,看各隊簽約得各種新聞。
突然想起NBA經歷過二次封館事件後,其實球員權益變小很多。
九零年代、shaq o'neal新人合約完,就直接跳球隊,合約以及薪水也沒受影響。
kevin garnett那份超大合約,更是讓NBA第一次封館的原因。
比較起來,現在的球員真得不太自由。
就算合約到期,想要離開母隊,合約年限以及薪資都會受到限制。
二次封館的下場,就是球隊越來越現實、球員越來越無奈。
想轉隊,最少要等九年。不然就是被交易掉。
等真得可以轉隊了,合約又只可以簽四年、薪水也低。
這樣球員權益不是超低的,根本就被球隊玩弄啊!!!!!
除非夠大牌,不然根本沒有喊價空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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