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問有關於被交易後的薪資問題,
以林書豪為例:
火箭在2012年端出了2510萬美元的三年合約給他,
而當時他的合約分別是500萬、500萬、1500萬。
但是在第三年的時後將他交易到湖人隊,
我記得他的合約在球隊團隊薪資下,是用800多萬來做計算,而不是用實際支付的合約。
那在稅額上會有甚麼樣的影響呢?
畢竟從德州搬到加州,那光是所得稅的繳交就差很多了,
因為我記得德州是不需要繳交州所得稅,但是加州是需要繳交的。
以下為專欄所提到的案例
【專欄】萬稅萬萬稅!NBA球員賺一萬扣五千… 這是什麼概念?
『2013年夏天,湖人重金引入的“魔獸”Dwight Howard打完一季重回自由身。他沒有選擇
留守,而是4年頂薪轉投火箭。湖人管理層和Kobe Bryant都極為震驚。據美媒報導:
Howard選擇火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休士頓所在的德州不徵收籃球員州稅,洛杉磯所在的
加州籃球員州稅則高達12.3%。單單這一項,Howard如果5年頂薪留守湖人,就要在前4年
(和火箭隊的頂薪續約同年限)裡多繳納數百萬美元的籃球員州稅。』
想要請較版上的專業分析,關於這個球員被交易之後,
那原本合約的給付是否會影響到稅金的部分。
參考文獻
【專欄】萬稅萬萬稅!NBA球員賺一萬扣五千… 這是什麼概念?
http://www.dongtw.com/nba/nbaspecial/20151127/000222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