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y0312 (黑白雙煞)》之銘言:
: 說真的雷霆真的是自己搞爛的 當初打進冠軍賽輸給熱火之後
: 不知道哪根筋不對 放走鬍子
沒有什麼「哪根筋不對」,這就只是球員追尋最高利益與薪資規定下的操作而已。
2011修改的CBA裡有一條:
Each team in the NBA can nominate a player on his rookie contract to receive
a "Designated Player" contract extension. A Designated Player is eligible for
a 5-year contract extension, instead of being held to the standard 4-year
restriction.
當時雷霆已經把這個Designated Player的名額給了提早一年續約的Westbrook,
所以開給Harden的合約最多就只能是四年,但Harden方當然認為在Harden打出身
價後有能力成為某支球隊的主力,得到一隻球隊給予Designated Player的名額,
事實也證明,當時沒有Designated Player的火箭,願意把這個名額給Harden。
雷霆並不想「放走」Harden,而是在薪資規定下他們只能開出合規定的條件,但
Harden不要這個條件,同時也有另一支球隊(火箭)開出Harden想要的條件。
其實,起初雷霆開的是4年5200還是5300萬(總之不是條件中的最高薪),試想以
並非大市場的雷霆而言,對於一個球隊中的第六人,再加上他們試圖避免繳交豪
華稅,這樣的底線原本就不算過分。但是Harden方想要的,至少是4年合約中的
頂薪(詳細數字我不記得,但應該是6000萬以上),這個數字在雷霆高層心目中是
比較不能接受的。
然後在此刻,火箭出現了,他不只願意給Harden頂薪,甚至由於火箭當時陣中並
沒有Designated Player,以至於只要能得到Harden,還有可能會把這個名額給他
,最後Harden方才接受火箭的條件,雷霆也接受無法留下Harden的結局。
雷霆沒有錯,因為他們能開的條件就是這樣,Harden方也沒有錯,在打出身價後
替球員爭取最優渥的待遇原本就是經紀團隊的工作,在現行的薪資規定下,這些
情況的發生原本就是必然可以想見的,如果Harden願意降薪續留,那可以是佳話
一樁,但是沒有降薪續留,也絕對不是任何一方的錯。
: 結果經過幾次交易之後越搞越爛
: 這兩年的第六人 D.waiter 真實命中率超爛
: 決勝時間只能給雙星輪流單打
: Billy Donovan並沒有讓球隊更上一層樓
: 目前看起來管理層要負最大責任阿
雷霆的確希望可以把Harden留下來,組成兵強馬壯的陣容,但是未能如願,他們
也在後續做了很多補強,問題是當初陣容裡Harden的角色其實很吃重,你很難找
到任何一個veteran擁有Harden的身手卻願意屈居雷霆的替補,只能不斷的尋找
還在領新人約的人(RJ、Waiters),但缺點是,例如RJ,他認為自己不是池中物
,遲早會尋找另一個願意給他更優渥條件的球隊,或者是在這之前雷霆就必須尋
找交易他們換得更多便宜籌碼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