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ychen0322 (睿仔)》之銘言:
: 認真問
: 雙方交易前是否擺上球員醫療證明
: 記得之前看文章寫
: "NBA球員交易"是非常嚴謹的雙方人馬加官方談判協商
: 經雙方人員反覆討論並確認無誤後
: 還要向NBA官方通報
: 官方審查兩方交易皆符合NBA各項規定後
: 交易才算成立並由官方公布消息
: 然後是體檢
: 球員的體檢就算沒過
: 應該也不能由任一方自行"決定"交易成立或取消吧???
: 這樣我只要不爽就說體檢沒過就取消交易
: 難道不需要官方認證體檢確實不符合當初協商時的範疇
: 在討論騎士總管借此進可攻退可守的前提是
: 為何騎士可以決定要或不要???
: 這其中到底是怎樣
NBA集體協商協議2017版(CBA 2017版)
第二條 球員合約
第十三款 總則
(h) 下列規定必須規範在一份協議中(細則請見制式球員合約附件
六),以確保球員必須向球隊指定的一或多名醫師報到並提交
一份體檢。
(i) 球員必須在球團指定時間報到進行上述體檢(不得晚於合
約開始執行後的三個工作天),並且必須在體檢中提供所
有被要求提供的合理資訊、完整且真實回答所有提問、
完成所有的檢查及測試。
球員是否通過體檢,應該由球隊在諮詢一或多位球隊醫師
後,基於誠意獨立裁量。即使球員現在仍能打球,球隊基
於誠意,有權因為未來的受傷、疾病或健康風險,判定球
員未通過體檢。
如果球員未通過體檢,球隊必須在合約開始執行後的六個
工作天內通知球員。
(ii)球隊判定球員通過體檢,是合約有效的先決條件。因此,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適用性情況下,前述第十三款(b)
的各種限制應該持續對球隊與球員有效,直到球員通過體
檢。
(第十三款b是規定,沒有合約的球員不能出席球隊的訓練
營、比賽或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