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AD的新聞想到這篇就轉來
轉載虎撲
原文:https://m.hupu.com/bbs/25555303.html
讓我們先來關注一下近幾年幾位即將成為自由球員的明星球員轉隊情況:
Paul George
George在 17 年 4 月球隊季后賽再次敗給James的球隊後提出了離隊申請,隨後“George
告知各隊不會續約,一心加盟湖人 ”。在一番混戰後,雷霆成為交易的黑馬,用Oladipo
和Sabonis換來了George。一年後的同一天,George承諾和雷霆續約。
值得留意的細節:
1. George在合約到期前一年申請交易,並指定湖人為下家。
2. George並沒有直接向球隊或隊友表達不滿。
3. George和雷霆的續約第四年是球員選項,傳聞他很有信心能在第三年跳出合約( 31
歲)時與雷霆再次續簽 5 年頂薪(這樣續約達成了金錢利益上的最大化)。
Kawhi Leonard
Leonard在 17-18 賽季只為馬刺出戰了 9 場比賽。關於他的傷病到底是什麼情況在這裡
就不贅述了,因為實際上只有他本人的團隊知道發生了什麼。從他這賽季的狀態來看,這
次傷病對他的長遠影響幾乎為零。在隊友請求他季后賽復出失敗後(一個簡單的邏輯:大
家都是職業球員,誰都知道傷要好利索了再打,那麼請求他回來的前提是什麼就不言而喻
了),Leonard實質上拒絕了為馬刺打球的可能,並在 2018 年 6 月通知所有球隊將和洛
杉磯球隊簽約(明確提出交易申請並指定下家)。Leonard最後被交易到暴龍。
值得注意的細節:
1. Leonard在合約到期前一年申請交易,並明確指定洛杉磯球隊為下家。
2. Leonard的團隊試圖讓他成為球隊“誤診” 、“逼迫復出” 的受害者,但隨後明確指
出要去洛杉磯就顯得有些欲蓋彌彰。
3. 整個事件中Leonard個人沒有任何表態,一直說傷勢未癒但也沒有任何證據,回頭看更
像是球員為了被交易拒絕為球隊出戰的劇情。
Jimmy Butler
Butler在 18 年 9 月向灰狼提出了交易申請,他的“心儀下家是籃網、快船、尼克 ”,
同時“最希望加盟快船“。隨後Butler拒絕錫伯杜讓他重返球隊的請求,並在回歸球隊後
的訓練賽上”言語挑釁隊友、教練和管理層“,還說出了金句:“誰是最努力打球的人?
是我!”此外,Butler還希望被交易後“與新東家簽下 5 年 1.9 億的合約”。被Butler
點名開火的Towns和Wiggins則沒有正面回應。鬧劇過後,Butler被交易到 76 人。
值得注意的細節:
1. Butler在合約到期前一年申請交易,並明確指定下家。
2. Butler塑造的矛盾點是“隊友不努力” ,並不斷強調自己沒有天賦但最努力以爭取輿
論支持。
Anthony Davis
Davis在兩週前提出了交易申請,並提出願意和湖人、公鹿、尼克和快艇續約,同時“不
傾向於為賽爾提克長期效力”。交易截止日已經過去,可以預見的是在休賽期開始前Davi
s和鵜鶘會暫時友好相處,賽季結束後會發生什麼還難以預知。
值得注意的細節:
1. Davis在合約到期前兩年申請交易,並明確指定下家。
2. Davis並沒有直接向球隊或隊友表達不滿(但目前不能確保休賽期不會發生矛盾)。
Ant
各位看官,或許你是以上某位球員的球迷,你覺得自己喜歡的球星有充足的理由離開
球隊
,甚至你會覺得老東家對不起球員。我無意與任何人爭辯,想要離開母隊也絕不是罪大惡
極的事,自由球員轉會母隊甚至無法干涉。
但請您把這幾位大牌的轉會情況都看一看:有沒有共同點?
對,除了Davis(距離合約到期還有兩年)是例外,其他的球星都等不及成為自由球員(
自由球員可以隨意挑選下家,比如詹姆斯、杜蘭特等),而是在合約結束前一年申請交易
,並且仍然想要去自己心儀的球隊。但交易的主動權並不在自己手中,所以他們向球隊施
壓,球隊會擔心球員交易價值不斷下降故而會加速交易進程。
那麼球星們紛紛這樣操作的原因是什麼呢?先來了解一下伯德條款吧。
Ant
大鳥伯德條款( Larry Bird exception ) , 也成為大鳥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大鳥條
款或鳥權,是一個關於 NBA 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簽下無視球隊工資上限合約之特例條款的
一種。
該條款是規定如果選手在過去三年沒有被裁,也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更換球隊,則在合
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後,該所屬球隊可以無視球隊工資上限簽下該球員(原在NBA 的勞資
雙方協議中,只要球團中所有球員的總工資超過球隊工資上限,則球團無法與任何其他自
由球員簽約)。所簽訂合約最長合約年限為六年(2011 新版勞資協定改為5 年),且第
一年的工資不得超過該球員的最高工資,每年的工資漲幅最高不可以超過10.5% 。當合約
內的球員被交易時,鳥權也隨球員一起被交易。所以,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如果想引入自由
球員,可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通過鳥權突破工資帽的限
制與其簽約。【以上摘自維基百科】
簡單來說,擁有球員鳥權的母隊可以在帽上和球員續約,並且母隊可以開出年限更長、工
資更為優厚的合約,在續約球員上會擁有優勢。
Ant
伯德條款的本意是為了讓小球市球隊在和大球市競爭時更有可能留下自己培養多年的優秀
球員,這對於小球市球隊來說無疑是福音。近些年來像字母哥、Towns(灰狼)、Booker
(太陽)、Jokic(金塊)等球員都是伯德條款留住年輕潛力球員的範例。但伯德條款的
優勢似乎僅限於留住準備簽第一份大合約的年輕球員。
對於已經有所成就、正在步入巔峰期的球星來說,另一股風氣正悄然興起:這些明星球員
既想去大球市,又要拿 5 年頂薪,因此就想方設法逼迫球隊在合約到期前一個賽季把自
己交易走。與此同時,他們還需要一些表面上的理由讓自己的離隊要求正當化,比如年輕
球員不努力、球隊不給治傷等。這樣一來,伯德條款反倒成了這些球員更早離開球隊的原
因。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得不到球員續約承諾的球隊依然積極交易:這樣操作的球員寧願和球隊
撕破臉也要保留鳥權,他們不會情願放棄鳥權成為自由球員。通過交易得到球員手握鳥權
,談續約時自然有底氣。
寫在最後:這篇文章絕不是譴責球員愛錢,沒有人不愛錢,也沒有人工作不為了錢。從球
員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說,球員團隊選擇這種收益最大的路線似乎也無可厚非。對於小球
市球隊來說,他們會提前一年失去自己當做核心培養的球員,雖然同時能換回其他籌碼但
得到另一名基石球員無疑是難上加難。
最關鍵的是,如果這樣的風氣持續增長,處於巔峰的基石球員和母隊續約的可能性會越來
越小(面對著去洛杉磯紐約拿 5 年頂薪的可能性,和母隊用同樣價格續約就顯得競爭力
不足了),最後的結果是擺爛多年選中的基石球員在第一個大合約結束前一年( 25-28
歲左右)會選擇去大城市,小球市球隊永遠無法真正擁有處於巔峰的巨星。
當然,我們還能看到另一個規律:所有指定下家的球員都沒能如願,這或許是小球市球隊
在無奈下最後的抵抗吧。這也是鵜鶘不會輕易把Davis送給湖人的原因,讓任何球員這樣
的要求如願都會損害所有小球市球隊的長遠利益。
感謝:
這篇充分點出小城市的問題
這樣操作對頂級球星幾乎不虧
像George這樣雖然沒去想要的球隊但雷霆也不錯 直接鳥權續簽
最好的當然是到想去的又鳥權續簽
失敗了還可以先簽1+1等一年再拿大約
雖說以上都是頂級球星限定
這樣也可以理解為什麼鵜鶘死都不把AD送去湖人
反正我養再多人最後都會走那我現在也不會讓你如願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