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jordansson : 鳥權跟早鳥條款可以在分別解釋一下功用嘛?被這鳥 02/20 03:42
: → jordansson : 來鳥去的搞的好亂@@ 02/20 03:42
: → sjerry0520 : 你們這群人到底什麼時候才要集結做larrycoon中文版 02/20 06:38
: → sjerry0520 : 強版啦,1.0失敗了,2.0真的要靠你們了XD 02/20 06:38
其實我覺得中文化真的很難。
因為彼此在溝通的時候,還是會確定一下「對方講的名詞,原文是什麼」。
而又沒有足夠的權威建立起一套名詞系統,更加重了這個問題。
回過來回應jordansson的問題,但光是講鳥權其實解答很多,
這邊想討論一個更上層的問題:
「為什麼要有鳥權這種東西?」
因為「薪資上限」(薪資空間),NBA有規定一個薪資空間,但並不是硬上限,
超過上限之後,可以用「例外條款」簽下球員,鳥權就是屬於這種例外條款。
NBA裡面每個選手簽約都有名目,不是空間就是特例、或是首輪制式新人約(也算特例)
我們來看一下實際狀況,這是湖人隊2018-19的薪資表:
https://i.imgur.com/QWXTuPQ.jpg
引自: https://www.spotrac.com/nba/cap/
那欄「SIGNED USING」就是「用什麼名目簽下的」。
LBJ是用薪資空間(cap space)、KCP是非鳥、Ball是新人約(rookie),
而McGee、Chandler等人則是底薪(minimum),是的,底薪也是「特例條款」的一種。
湖人因為2018暑假有薪資空間,依規定,他們就沒有中產、雙年等特例條款可以使用。
所以再來看另一隊,公鹿隊:
https://i.imgur.com/vhZjdh9.jpg
他們就更花樣多多了。
字母哥是用鳥權(BIRD),Ilyasova是中產(MLE),Lopez是雙年特例(Bi-annual)
先理解了「簽約需要名目」,也就是用什麼方式簽下球員,再來看鳥權。
鳥權是給「在己隊約滿成為自由球員」的特例條款,分成三種:
待三年或是三年以上合約,完整鳥權。
待兩年或是兩年以上合約,早鳥
以上兩者都不符合但約滿,非鳥。
鳥權可以給薪資空間用完(=超過上限)的球隊,不受薪資空間限制簽回母隊球員。
但有金額限制:
鳥權,該球員所能獲得的頂薪(前一篇提的依年資而來的頂薪)
早鳥,前一年的175%或是聯盟平均(取其高)
非鳥,前一年的120%或是120%的聯盟底薪(取其高)
但鳥權跟非鳥都可以簽一年約,就是早鳥不行,至少需要簽2年合約。
這是KD在2017-18降薪領25M後,為什麼2018-19賽季只能簽30M的原因,
因為他只待在勇士兩年,沒有完整鳥權,又不想簽2年合約,於是只能用非鳥續1+1合約。
偏偏他2017-18降薪超過10M,使得計算基數只能是25M,120%之後就是30M。
另外,再打一年會有早鳥或是大鳥權利的「一年約」球員,他會擁有交易否決權。
也包括首輪制式新人約滿,簽下QO(qualifying offer)的球員。
因為這種球員「鳥權不會隨交易而移轉」,必須要保障他們,要交易需得到其同意。
(這是因為一年約的關係,他們交易過去後,約滿只會是"非鳥"。)
以上是關於鳥權的簡單介紹。
總之記得一件事:任何簽約都有名目,是用「什麼」簽下球員的很重要。
這邊舉個例子:
2018夏天,公鹿隊就是用了會「觸發硬上限」的雙年特例跟中產特例簽下球員後,
離硬上限的空間只剩下16M,公牛隊見此機不可失,清出足夠空間開大約搶人。
如果報價(Offer sheet)成立,公鹿將完全無法跟進這張合約(因為硬上限),
於是在談判後,公鹿撤回對Jabari Parker的QO,讓公牛可以跟他簽下1+1合約。
如果公鹿隊是用底薪簽下Lopez、再用低於小中產(繳稅中產)的金額簽下Ilyasova,
那就可以跟進公牛任何報價,不至於落入無法反擊的被動狀況。
但他們使用的名目(跟金額)觸發了絕對不能超越的硬上限,使得公牛掌握主動。
以上,是為簡單的說明,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