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籃球群組公告]最近新增嚴禁事項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11:29
※ 引述《PaulDavis (Paul Davis)》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BA 看板 #1H0usd4q ]
: 作者: 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 看板: NBA
: 標題: Fw: [籃球群組公告]最近新增嚴禁事項
: 時間: Sat Jan 26 16:02:46 2013
: ※ [本文轉錄自 Sportcenter 看板 #1H0ujpTi ]
: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看板: Sportcenter
: 標題: [籃球群組公告]最近新增嚴禁事項
: 時間: Sat Jan 26 15:53:21 2013
: 依據學術網路規範第九條之(一)
: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
: 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
: 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
: 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
: 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從學術網路規範來看,法律效果是自負法律責任,所以應該看的是
我國著作權法以及美國著作權法(美國聯邦法典第17章)
: 為了避免本站被檢舉營利和版權等問題
: 從今天2013/1/26,嚴格禁止從事商業行為和非"版權"影片的文章和推文,
: 若是在文章連結裡面顯露出"商業"行為者,版主需給予處分,由各版版規自行處理
: 若版主執法上有疑慮,則由小組長代表詢問法務站長
避免被檢舉營利和版權,與實際上侵權,是兩個問題
但是如果版主避免被訴的風險而要從嚴審查,也是他自由裁量空間
但並不一定代表真的侵權
: 非版權影片post定義===>沒經過對方同意放置影片連結,或著影片中沒有宣告為
: CC授權等,版主必須給予處分,盡量不要讓此種影片再版上出現
轉貼影片連結到底有沒有違法?要先看到底侵害什麼權利
可能侵害的權利有三種:
一、重製權:所謂重製,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
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
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
物者,亦屬之」
→單純轉貼連結,並沒有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沒有重製行為
。但是若是自己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或自己的YOUTUBE帳號,就會有ram的暫
時性重製,若是未有合法取得重製權,即構成侵權。
二、散布權:所謂散布,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2款「指不問有償或無償,
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轉貼網址或是利用網路傳輸,皆不會侵害散布權,因散布權是以實體環境
中「有體的(tangible)」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為客體 ,不包括有線、
無線廣播或網路上「無體的(intangible)」的廣播(broadcast)或傳輸
(transmission ),其主要目的在彌補重製權之不足。
三、公開傳輸權:所謂公開傳輸,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
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單純轉貼網址或連結,〝原則〞上不會侵害公開傳輸權,因為這類的行為並
沒有「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給予公眾接收」,而是將網友送往特定網頁,讓
該網頁向該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簡言之,網友們不會直接在PTT上
看到轉貼的影片,而是透過點選轉貼網址後,重新導回原本的網頁收看影片。
BUT!!!!! 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如果你轉貼網址本身的影片就是未經授權而公開傳輸的影片,例如未經授權
剪輯,那麼這時候就很有可能會被論以侵害公開傳輸的幫助犯。
(這時候要舉證沒有幫助故意,有點難)
簡言之,轉貼網址會不會侵害公開傳輸權,要看轉貼影片本身有沒有侵害
他人著作的公開傳輸權而定。
: 商業行為===>只要是文章中的連結(包含簽名檔)牽涉到商業行為(在PTT經營牟利)
: ,則版主需將此種連結要求作者消除
有沒有商業行為,其實不是重點,因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不是以有無營利為要件
至多將來主張合理使用時得以作為裁量基礎之一
重點還是在上述侵權行為。
: 籃球小組長 joh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13:00
一點小見解,但內文與球賽影片皆無關,請大家海涵~~
作者: lovingyou (加油)   2013-01-26 21:17:00
推~只丟了一篇規定~實在是看不太懂~經解釋好一點了~
作者: cherngru (小米酒)   2013-01-26 21:21:00
推,感謝解釋,but,就是這個but,幾乎所有的nba剪輯都沒授權
作者: chun77129 (行為改變技術)   2013-01-26 21:22:00
所以這個板變成侵權共犯版了...
作者: cherngru (小米酒)   2013-01-26 21:22:00
所以本版幾乎所有的連結之後都不能貼,還是得關阿orz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3-01-26 21:23:00
可以換成影片轉型成新聞報導方式 合理引用剪接 新聞自由
作者: gaiaesque (請不要叫偶解釋偶der暱稱)   2013-01-26 21:23:00
專業推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28:00
補充一下新聞報導的合理使用:若是適用第49條,必須是在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29:00
新聞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資料」,簡言之,人要在現場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31:00
若是適用第52條,以90分鐘的轉播而言,有可能超越合理範圍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33:00
而且52條用語是「引用」,必須有自己的著作在內
作者: nekomoon (喵月)   2013-01-26 21:39:00
那個商業行為是針對「學術網路」而不是著作權吧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42:00
沒錯,但小弟本篇僅強調著作權侵權部分,沒有敘明造成誤會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43:00
十分抱歉。 因為重點還是在於法律效果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3-01-26 21:45:00
不覺得人要在現場才能用是必要條件喔...不然聯合引蘋果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3-01-26 21:46:00
的照片 聯合的人也必須在現場才能引 但不是這樣的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47:00
媒體互相引用有被告過,而且有成功過,但多半和解了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48:00
最近一次的風波,是某黨民代去汽車旅館的報導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3-01-26 21:55:00
但是不諱言,的確也是有實務判決忽略這個要件
作者: tihs104 (shit)   2013-01-26 22:33:00
所以是間接宣佈本版快關門的意思嗎?
作者: henryrita (顆顆)   2013-01-26 23:43:00
連highlight剪接都不能貼 這甚麼鬼世界
作者: thomastsai (fuckingblackthunder)   2013-01-27 00:55:00
專業大推!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3-01-27 08:33:00
那對於球員銷像權以及官方LOGO的受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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