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112年5月9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臨時會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生自治、保障學生權益及弘揚民主法治思想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幹事會及監察委員會組成之。
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議決本會各單位之提案。
幹事會由系學會總幹事(以下簡稱「總幹事」)、系學會副總幹事(以下簡稱「
副總幹事」)領導之,負責擬定及執行本會行政相關業務。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由監察長召集之,負責監督本會各單位相關
業務、解釋本會法令規則及辦理選舉、罷免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或雙主修學系為法律學系之在籍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輔系、擴大輔系、法律相關學程或非主修法律之學生非屬本會會員。
因轉學、轉系或放棄雙主修資格而喪失本系主修學籍者,會員資格當然消滅。
第六條 本會會員依本章程之規定,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擔任本會各組織幹部及成員。
四、旁聽會員代表大會或其他依法得旁聽之會議。
五、本會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之。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各項法律規則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大會置委員二十五名,由監察長及各年級、各班級之正、副班代各一名組成。
前項正、副班代選舉,於入學時由監察長或監察委員主持,自各班級會員中互選
產生,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監委會就同班級中補選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一、任期內喪失本系會員資格。
二、辭職。
三、因其他情事致缺位。
委員如兼任正副總幹事、幹事會幹部、監察長或監察委員者,其於大會之職權在
前述職位任期中當然停止。
大會另置執行秘書一至二名,由監察長指定適當人選擔任之,負責大會各項行政
庶務、會議紀錄等事宜。如無指定人選,則由幹事會秘書部擔任之。
第十條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幹事會及監委會所提之預、決算案。
二、質詢幹事會及監委會之業務。
三、修改本章程或其他本會法律規則。
四、同意監察委員之任命。
五、議決各單位或會員連署之提案。
六、議決其他本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大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由監察長召集及主持,討論本系與本會有關事
項。
大會之召開應以實體為原則。但經監委會決議採線上召開者,不在此限。
會議通知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發出、臨時會至遲應於開會三日前發出。但有特
殊情況並經監委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期初大會應於開學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召開之。期末大會應於寒、暑假開始之日
起算兩週內召開之。但有特殊情況並經監委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已逾大會常會召開期限,但監察長仍未召開時,其他三名以上監察委員得逕行
召開之,並由監察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但仍須符合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大會之決議,總幹事應於三日內公告之。
因故停止行使職權之委員不計入前項之出席人數。
委員無法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本會其它會員代理出席。但同一人以受一人
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幹事會正、副總幹事、幹事會各部門幹部及監察委員應列席大會,進行工作報
告並備質詢。
第十四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請監察長召開臨時大會,監察長應於二週內召集
之:
一、經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二、經幹事會決議。
三、經監委會決議。
於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如請求後監察長拒絕召開或已逾二週但遲未召開時,
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者,得逕行召開之,並由與會委員推選一人擔任
大會主席。
於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如請求後監察長拒絕召開或已逾二週但遲未召開時,其
他三名以上監察委員得逕行召開之,並由監察委員推選一人擔任大會主席。但
仍須符合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四章 系學會總幹事、副總幹事
第十五條 總幹事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稱本會會長並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部
長,綜理本會業務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系學會正、副總幹事之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總幹事下設常設部門與政策部門,統稱幹事會。
正、副總幹事依其政綱政見,提案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得增設政策部門,並應將
部長人選於併同提案提出。
第十七條 總幹事應向大會、監委會提出學期活動計劃報告、財產清冊及經費預、決算書
,並受大會、監委會質詢。
總幹事至遲應於監委會會議召開三日前,提出該學期之經費預、決算書。
審議預、決算時,總幹事應提交相關文件及各項收支原始憑證以資證明本會之
現金存量與收支紀錄吻合。
總幹事應將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及帳簿,於大會、監委會會議後妥善保存,以備
考查。
第十八條 總幹事、副總幹事,得罷免之。
罷免案,應經本會會員三十五位以上連署提案,交由監委會辦理全體會員投票
議決。
前項罷免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多於被罷免
人當選時得票數之百分之五十,即為通過。監委會應於罷免投票完畢二日內公
告罷免投票結果。
經罷免通過後,被罷免人自前項罷免結果公告之日起,當然解除職務。
第十九條 總幹事在任期內喪失本系會員資格、被罷免,或有其他情事致無法行使職務時
,由副總幹事繼任之,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幹事缺位時,總幹事應於十五日內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繼任之,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如正、副總幹事同時出缺,幹事會各部門部長應於補選完成前,互相推舉一人
擔任代理總幹事。
第二十條 幹事會設下列常設部門:
一、秘書部。
二、公關部。
三、活動部。
四、學術部。
五、文宣部。
六、總務部。
七、學權部。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置部長一名,由總幹事任命之。
各部門得置次長一至數名,由部長任命之。
各部門如有必要時,另得下設籌備團隊或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幹事會會議籌備、會議記錄、文書收發、檔案管理事宜。
二、關於監委會及大會會議籌備、會議記錄、文書收發、檔案管理事宜。
三、關於本會幕僚支援事宜。
四、關於本會人力資源管理事宜。
五、其他關於本會會務運作、統整或正副總幹事交辦事宜。
第二十三條 公關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促進本系學生與各團體互動之活動籌備及舉辦事宜。
二、關於系際聯誼性活動籌備及舉辦事宜。
三、關於本會整體形象建立及維護事宜。
四、關於本會資訊帳號管理及傳遞消息事宜。
五、關於本會特約商店簽約、補助及贊助相關事宜。
六、關於本會網站架設及網路平台管理事宜。
七、關於本會一切對外聯絡事宜。
第二十四條 活動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推動系內氣氛活絡政策制定事宜。
二、關於本系活動之籌備及舉辦事宜。
三、關於促進本系學生與各團體合作之活動籌備及舉辦事宜。
四、其他關於促進本系活動活絡事宜。
第二十五條 學術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校學術活動之協辦或參與事宜。
二、關於本會學術活動、講座、研討會之主辦事宜。
三、其他關於本系學生學習與發展之學術議題討論事宜。
第二十六條 文宣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會各業務之宣傳文宣製作事宜。
二、關於本會各業務之視覺設計相關事宜。
三、關於本會各業務之攝影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總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會財務運用規劃事宜。
二、關於會費收取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本會辦公室及本會財產管理、維護、添購事宜。
五、關於核編預、決算之事項。
六、關於系代表隊補助款申請、計算及核撥事宜。
七、其他關於本會財務及財產事宜。
第二十八條 學權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系學生權益事項資訊蒐集分析事宜。
二、關於公共議題或學生權益事項發起討論及實質活動事宜。
三、關於蒐集、凝聚公共議題之公眾意見事宜。
四、關於研究各項系務事宜,並促進系務公開透明。
五、協助處理本系學生申訴、陳情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所舉辦之法律研習營(以下簡稱「法研營」),其總召由正、副總幹事
一人出任。
法研營總務由幹事會總務部部長出任。
第 三十 條 法研營總召應於活動籌備當學期期初大會,針對活動企劃及預算分配提出專
案報告。但遇有特殊情事者,得經監委會同意後,至遲於期中考後一周提
出。
法研營總召應於活動籌備當學期期末大會,針對活動進度提出專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法研營總召應於活動結束之次一學期期初大會,針對活動成果及收支明細提
出專案報告。
第三十二條 監委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得對第三十條之報告,提出建議,並要求提出改善報
告。
第三十三條 法研營總召未依前三條提出報告者,不得以本會名義辦理後續活動或相關事
宜,亦不得支用任何款項。
監委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對法研營總召所提出前條之報告,經決議認仍有疑慮
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章 系代表隊
第三十四條 系代表隊(以下簡稱「系隊」)之成立,應由申請人檢具書面申請表及二十
人以上簽署之連署書,向監委會提出初審申請。申請表格式由監委會定之,
並公告施行。
監委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大會複審,複審通過者始
得成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保留當學年度會費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作為系隊補助款。
依法成立之系隊得向幹事會申請補助款,並經監委會、大會審議通過後發放
之,其相關業務由幹事會總務部負責。
系隊補助相關事宜,另以辦法訂之。
第三十六條 系隊申請補助款時,應備齊預算書、系隊財產清冊、前一學期之系隊活動結
案報告供監委會、大會審查,始得申請補助。
系隊核銷補助款時,應備齊決算書、相關支出憑證、系隊財產清冊、當學期
之系隊活動結案報告,並經監委會、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支領。
前二項關於系隊財產清冊與現況是否相符,監委會應實地考察之。
申請補助款之系隊,有推派代表出席監委會、大會或其他相關會議之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總幹事應於第一學期開始日二周內召集體育幹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體
育幹事,代表本系參與學校之體育相關會議。
前項選舉會議,各運動類型系隊應推派一名代表參與之,並就參與之各系隊
代表選舉產生一名體育幹事。但總幹事不具投票權。
如第一項之選舉會議召集後,仍無法產生體育幹事,則由本會總幹事或其指
定之一名運動類型系隊代表兼任本系體育幹事。
第三十八條 系隊如有經營狀況不佳或其他特殊原因,欲解散時,應由系隊隊長檢具書面
申請表,向監委會提出申請,經監委會審議通過、大會備查後,始生效力。
系隊連續三年未向本會申請補助,則由監委會主動決議解散之,並提大會備
查。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會各項議案及排定大會議程。
二、監察幹事會及各系隊之運作。
三、監察會員代表大會之進行。
四、辦理系學會正、副總幹事及監察長之選舉及罷免事務。
五、解釋本章程、附法及其他法令。
監委會開會時,得命幹事會或系隊代表等相關人員列席或提出說明。
第 四十 條 監察長,由全體會員選出,為當然之會員代表、監委會委員。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察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及監委會會議。
監察長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察委員互選一人代行其職。
監察長在任期內喪失本系會員資格、被罷免,或有其他情事致缺位時,監委
會應依本章程規定辦理監察長補選,監委會並應於補選完成前,互相推舉一
人擔任代理監察長。
監察長不得兼任幹事會成員或系隊代表。
第四十一條 監察長,得罷免之。
前項罷免,準用系學會正、副總幹事罷免之規定。
前二項之罷免程序,監察長不得參與。
第四十二條 監委會除監察長外,應置監察委員四名。
監察委員由監察長提名,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監察委員,任期
為一學年,得連任一次。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正、副班代、幹事會成員或系隊代表。監察委員如兼任正
、副班代者,其正、副班代之職權於監察委員之任期中當然停止。
第四十三條 監察委員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彈劾之。
彈劾案,應由六名以上正、副班代連署提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大
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不受第五十二條關於提案人數之限
制。
彈劾案通過後,該名監察委員立即解職,監察長得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提出其他人選補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十四條 監委會每一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常會,審議相關提案。
前項常會,應於大會常會預定召開日三日前召開完畢。
已逾監委會常會召開期限,但監察長仍未召開時,準用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
定,且不受該項但書之限制。
第四十五條 監察長認有需要或二名以上監察委員提請時,得召開監委會臨時會。
監察委員依法提請監察長召開臨時會,但監察長拒絕召開或未於一週內召開
時,其他三名以上監察委員得逕行召開之,並由出席之監察委員推選一人擔
任主席。
第四十六條 監委會,應有過半數監察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之,並有出席監察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第四十七條 幹事會與欲申請補助之系隊,應於每學期初,向監委會提出該學期之預算
案。
幹事會與當學期獲補助之系隊,應於每學期末,向監委會提出該學期之決算
案。監委會於審議預、決算時,得決議修改預決算之數額或加註意見。
預、決算案經監委會審議通過後,送大會續行審議。
第四十八條 議案之全部或部分有疑義時,監委會得決議凍結之,並通知提案單位修正或
說明。
議案經提案單位修正或說明後,監委會得決議解凍之,續交付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九條 遇有罷免案時,監委會應給予被罷免人三日時間提出答辯書。
於答辯書提交截止日後三日內,監委會應將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罷免
理由書、答辯書公告。
監委會應於前項公告日起二周內完成罷免投票及結果公告。
第 五十 條 幹事會或本會成員適用本章程、附法與其他法令,認有疑義者,得聲請監委
會解釋之。
前項聲請,幹事會應經內部會議決議、本會成員應有二十人以上連署,始得
提出。
監委會於收到解釋聲請案後,得於七日內決議不受理,並向聲請單位釋明理
由,否則視為受理該聲請案。不受理之聲請案,聲請單位得於七日內檢附理
由,向監委會聲請再議,但以一次為限。
經受理之解釋案,監委會應於二週內作出解釋,並由監察長公告之。
監委會作成之解釋,與本章程具同一效力。
第五十一條 監委會得編列必要之行政預算,並逕付大會審議。
第七章 提案及審議程序
第五十二條 下列提案權人得依提案程序,提出涉及本會相關事務之議案,或本章程及法
律之修正案:
一、系學會總幹事。
二、監察委員會。
三、經本會會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前項第三款提案權人所為之提案,不得以預、決算案及人事任命案為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議案之提出,應以書面行之。
前項議案如係本章程或法律之修正案,應附具條文及修法理由。
第五十四條 除法律案及預、決算案應經三讀外,本會各議案均應經二讀決之。
人事任命案、預算案、決算案及法律案,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十五條 第一讀會,交由監察委員會通過行之。
任何議案,經監委會表決通過,得交付大會進行二讀,或為擱置、延期討論
及不予審議之決議。
監委會決議不予審議之議案,應敘明理由,並於大會報告之。
第五十六條 第二讀會,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行之。
第二讀會,主席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並得酌予修正議案內
容。
第五十七條 第三讀會,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應接續於第二讀會後即時行之。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五十八條 各項議案通過後,總幹事應於三日內公告之。
第八章 經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上屆移交之餘額。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校方或系上之補助。
四、校外人士或團體之補助或贊助。
五、舉辦活動之結餘。
六、前列各款之孳息。
第 六十 條 會費之數額由幹事會依該學年度本會經費狀況訂之,並於該學年度第一次監
委會及大會提出報告。
會費數額遇有爭議,由大會議決之。
未繳交會費者,本會得採取適當作為,限制會員之權益。
第六十一條 會費於大一新生入學時繳交,其後學籍存續期間不再收費。
轉系生及轉學生於轉入時繳交。
第六十二條 各項支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始得向總務部支領款項。
第六十三條 與決算審議通過數額之差額,應由監察長併同幹事會總務部長追討之。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費,限使用於本系及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慶功宴或其他形式之獎勵花
費,不得以本會經費補助之。但活動取得之贊助金或補助金,贊助方指明或
同意作為慶功宴或獎勵之花費者,不在此限。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得修正之。
總幹事應於通過後五日內公布之,並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為本會之最高規範。會員代表大會、幹事會、監委會及其他本會會議
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十七條 本會停止運作,且無其他籌設中或運作中之本系學生自治組織時,監察長應
於該學期決算案審查通過後,宣布本會解散。
本會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統籌及規劃。
第六十八條 本會各項會議及審查程序,除有特殊規定者外,準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
範。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施行前一學期有申請經費補助之系隊,視為既已成立,無須再依第三
十四條規定申請成立。
第 七十 條 本章程施行前之系隊管理委員會帳戶餘額,自一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決算數
額審議通過且支給完畢後,全數歸至本會帳戶。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一一二學年度施行。但有關選舉相關事宜,自一一一學年度第二學
期舉辦之選舉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