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開課教師:王千維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二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1/14
考試時限(Mins):110min
附註:可參考無註記之小六法
試題本文:
1.甲曾受監護宣告,雖其精神狀態現已恢復正常,惟其監護宣告尚未遭法院撤銷。甲出賣
A屋(市價新台幣1200萬元)予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並未知悉甲曾受監護宣告
之事實。已於取得A屋後,立即將A屋出租與丙,收取租金共計6萬元。稍後,乙又將A屋
出賣與同樣不知情之丁,價金新台幣1000萬元。已於受領新台幣後隨即將A屋所有權移轉
登記與丁。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2.甲受雇於以營造公司擔任挖土機之司機,惟因甲經常工作漫不經心,而遭乙公司所解雇
。然在甲多方央求下,乙公司仍為甲開立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證書。甲憑藉此一離職證
書因此得以在丙營造公司獲得一份新的工作。奈何甲仍不改其性,以致甲在操作挖土機
時,因打瞌睡而毀損工地附近住戶丁之房屋,丙公司因此賠償丁新台幣600萬元之金額。
稍後,丙公司得知乙公司為甲擅開不實離職證書之情事,因此向以請求上開因對丁履行
賠償責任所支付新台幣600萬元之損失。然而乙公司認為,其開立不實之離職證書,應無
背於善良風俗之處。
試問,此時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