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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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15:20:31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訴訟主體論
開課教師:姜世明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1/14
考試時限(Mins):120
附註:
三題選一題或兩題作答,並表明清楚題數,未表明而作答兩題者以兩題計
試題本文: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遭丁無故占用,蓋鐵皮屋一間,若甲擬起訴丁拆屋還地,問:
(一)若乙丙不同意,甲可否單獨起訴?訴之聲明如何寫?此訴之訴訟標的為何?
(二)甲得否請求法院命乙丙追加為原告?
(三)若甲對丁訴訟中,乙聲明輔助參加甲之訴訟,如甲一審全部敗訴,
甲捨棄上訴權,乙則提起上訴,乙上訴行為之效力為何?
二、a1,a2....a30一起搭乘B公司遊覽車出遊,疑因該司機C過失發生墜崖意外,乘客各
自受輕重傷。a1...a2決定由a1、a2為選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
(一)訴訟聲明應如何表明?可否總額請求之?
(二)若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敗訴,a1對於全部判決提起上訴,而a2則表示對於全
部判決放棄上訴權,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若一審法院審理中,C經合法通知卻始終不到場,而B則自認C有關於原告所
主張等有關如何損害之事實,法院對此應如何評價?
三、試分析訴訟參加之效力與既判力之區別何在?其訴訟參加之效力是否及於未判決之理
由論斷?又其主觀效力是否及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相對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