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陳洸岳 物權 期末考

作者: JackChe (JackChe)   2016-01-11 23:25:53
課程名稱:物權
課程範圍:區分共有及抵押權
開課教師:陳洸岳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01/06
考試時限(Mins):120分鐘
附註:
試題本文:
一、A、B、C各以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共有甲大廈內之一戶住戶。依三人之協議,該屋由三人
各使用四個月、且不得於該屋內飼養寵物(甲大廈之規約內並未禁止飼養寵物)
(一)C因調職無法繼續使用,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給D。D是否得主張因甲大廈規約並未禁止
飼養寵物,故不受ABC三人間〝不得飼養寵物〞之原協議的拘束?
(二)B於使用期間中,將私人物品擅自堆置於甲大廈中全體住戶共有之交誼室時,如甲大
廈之管理委員會功能不彰,住戶之一的E有無任何得單獨對B主張之權利?
二、乙以其所有之A地(時價300萬)及B地(時價200萬元)供其債權人甲設定皆為第一順位之
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300萬元債務。又,A地另有丙設定1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B
地有丁設定1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
(一)如甲因債權未獲清償而同時對A地及B地實行抵押權,則甲、丙、丁各得分配多少金額?
(二)如甲僅對A地實行其抵押權,則丙取得如何之權利?
三、甲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B屋營業。嗣
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押權存續中,丙為
擴大營業而在B屋上增建一層C屋,試問:
(一)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B屋並付拍賣、優先受償?
(二)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C屋及A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四、甲以其所有A建物供丙設定抵押權後,打通其與相鄰之乙所有B建物之隔牆,使A、B合
併成為獨立之C建物,並由甲、乙共有之。丙在原A建物上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
五、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
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該條規定未將“債
務人”亦列為得隨時請求“確定”之理由為何?
作者: brian850518 (clarinetplayer)   2016-01-12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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