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共同訴訟,客觀預備合併,證據法,爭點效
開課教師:劉明生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三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附註:考試時可參考未附判解之法條
試題本文:
一,甲於民國104/3/1開車不慎撞到路人乙。救護車乃將乙送往丙醫院急救。丙醫院之丁
醫生診斷認為係肝臟內出血,如不緊急於手術將有危險(但實際上進行手術風險太高,故
應採取換血之緩和性治療方式)。基此,丁醫生對乙進行手術,然其手術失敗,且其不慎
將手術器具遺留於乙體內,導致乙因感染而受有重傷。乙將丙、丁列為共同報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訟,試問就可歸則之事由之相關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如乙證明
損害之數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丁醫生不慎將記錄該手術過程直接
相關之B病歷損壞,法院可為如何之處理?(50%)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支付價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訴訟。於審理中,法院認定買
賣契約有效,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乃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甲與乙之間之買賣
契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其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試問乙之起訴是否合法?後訴法院可否認
定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因而判決乙勝訴?(25%)
三,運送人甲與託運人乙訂有運送A貨物之契約,然因甲之受僱人丙開車不慎導致該貨物
滅失。乙乃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甲與丙均應賠償全部之損害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試問於該訴訟中如僅甲主張清償之事實,其效力如何?就乙對甲可
主張民法第634條之契約上損害賠償請求與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如乙於訴訟狀中將契約上損害賠償請求排列為先位請求,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排列
為備位請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