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不當得利、債之消滅、連帶債務、債權讓與
開課教師:陳洸岳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年1月8日
考試時限(Mins):120分鐘
附註:
試題本文:
一、
A受B之脅迫、並在B之見證下,與C締結契約,將原價值五百萬元之混拌水泥以二百萬元出
售與C。A、C間已銀貨兩訖,C並已將A所交付混拌水泥使用於其所承包之大樓建築。A得向
何人請求返還何物?(20%)
二、
甲有對乙之A、B兩債權。A債權本金100萬元,年息25%,無任何之擔保品。B債權本金
50萬元,年息15%,有一土地作為擔保。丙為A、B債權之擔保人,今丙清償予甲40萬元,
請就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論述。(20%)
三、
A今遭B侵權受損害,法院判決B必須損害賠償A,恰A對B有一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債務,B得
否主張以該對A之借貸債權,與損害賠償之債務做抵銷?(20%)
四、
A、B、C三人以150萬元向甲購入汽車乙輛,並先支付75萬元,餘款則約定每人每月各自負
擔五萬元,分五期償還。請就三人係屬連帶債務之情形及非連帶債務之情形,檢討甲對A
表示免除債務時,其對B、C之效力如何?(20%)
五、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他人時,不須通知乙,該債權讓與即得
對抗乙」。其後,甲基於此約定將該債權讓與予丙、且未對乙為通知。丙請求乙清償債務
時,乙得否否認甲丙間之債權讓與的效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