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保護立法精神+損害賠償[白慶要X籃賠三百萬

作者: litt1e1i1i1 (littlelili1)   2011-04-24 20:57:41
*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
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
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29)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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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罰則
(41)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1)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2) 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
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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