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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 公告
主旨:公告94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士班學生於9月16日前必須完成繳交學分學雜等
費,俾憑作為完成註冊手續之根據。
依據:依本校學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本校行事曆規定,9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學雜等費繳交截止日為:9月16日(星
期五)。
二、94學年度第1學期之繳費通知單將於8月25日寄出,倘於9月1日仍未收到繳費通知
單者,請逕自上網列印,並請按時繳交。列印網址:http://info.ntu.edu.tw-學
生-學雜費繳費明細。
三、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延緩註冊外
,應予除名;轉學生除已照章請准延緩註冊外,應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學、應退學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期均
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
成註冊。逾期未繳費,除已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緩
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
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繳費且未選課者,應予退
學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繳費但已選課者,當學期
應令休學,並依規定補交各項應繳費用,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