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會報的組織圖...?

作者: hydrasteven (約)   2009-04-04 22:20:19
※ 引述《sunkelsa (陽光燦爛)》之銘言:
有關於這個圖還有組織架構,
其實我不是非常的了解,
而且跟第二十屆運行的方式也不是一模一樣。
附上總會的章程,
您可以研究一下。
宜蘭縣全國大專院校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全國大專院校校友會」簡稱「全國大專蘭友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回饋鄉里、促進全國各校蘭友之情誼、砥礪品德、學術研究、發揚蘭陽精
神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宜蘭縣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市宜中路222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與目標如下:
    (一)本會之任務為:
       協助各校蘭友會會務之推動及協調各校蘭友會活動之聯繫。
    (二)本會之目標為:
       1.關懷鄉里福祉,服務蘭陽子弟。
       2.加強會際交流,團結鞏固情誼。
       3.熱心參與公益,勿涉政教爭議。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團體會員代表制,形式有二,一為正式會員(以下簡稱會員),一為觀察
員,其資格以參加本會之各校蘭友會為單位,每一分會為一代表席次。
第八條 本會之入會辦法規定如下,符合下列資格者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
核通過,並繳納新入會員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得入會。
      1.幹部組織健全。
      2.具最近一年以上活動記錄總簡。
     3.有固定經費來源。
     4.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
     5.非最近一年內被開除會籍之各校蘭友會。
未經上述之規定者,得以書面資料申請,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繳納行政手續
費成為觀察員,觀察員之資格以一年為限,屆時資格消滅。俟符合上述規定後,
得申請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開除會籍。
     1.凡由理事會召開之會議,會員未經請假手續,每年度缺席次數累計達二次者
      (請假次數超過二次或會議中途無故離席者,視同缺席)。
     2.未於每年度8月31日前繳納常年會費者。
觀察員有下列情事者,予以開除會籍。
  凡有理事會召開之會議,觀察員未經請假手續,每年度缺席次數累計達二次者
  (請假次數超過二次或會議中途無故離席者,視同缺席)。
3、正式請假手續為大會前三日將假條以掛號方式寄至總會會址,以郵戳為憑
,逾期視同未完成請假手續。
第十條  會員及觀察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及觀察員經開除會籍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一切會議上之權利,觀察員不具
上述各權。
第十三條 會員及觀察員有權合理使用會上一切資源及主動參與會務的一般運作。但會員
之權益若與觀察員有衝突,則以會員為優先。唯觀察員不得提出經費之申請。
第十四條 會員及觀察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繳納會費與推動並協助本會會務之
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及觀察員有義務確實執行本會會務之傳達及會員交接時之傳承工作。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重點標示!!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校蘭友會之固定代表參與,若有特殊情況無法由固定代表參
與者,得派其他代表參與之,辦法另定細則明定之。會會務之傳達及會員交接
時之傳承工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條 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臨時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或由理
事長指定理事擔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無法出席大會時,得事先以書面對會議之事項表示意見,並享有提案權
,唯僅能以書面所提之事項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經出席者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定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4.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5.議決團體之解散。
      6.與會員有關之一切事項。
第四章 理、監事會 ←重點標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為一決策機構;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理、監事會代表會員代表大會
於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一年,每年度須於五月底前完成改選,改選採無記名投票
,必須於六月底前完成交接手續。理事、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五到十席,監事會設三席,由會員舉之。屆期未選出足額理事、
監事,理事長得於七月一日前指定之,並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候選資格規定如下:
1.曾任本會之理事、監事、幹事或各校蘭友會之重要職務者。
      2.任期內不得兼任各校蘭友會會長之職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其應事
     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其出席人數須達理監事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無故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得視情況須要各自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常
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查會員及觀察員之入會資格。
3.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審查幹事會之任免案。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得編列計畫預算,交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執行。
6.監督幹事會之工作執行。
7.議定年度新入會員會費、常年會費及行政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2.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年度預算、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幹事會 ←重點標示!!
第三十六條 幹事會為一執行單位。
第三十七條 幹事會由理事會組織之,幹事會成員不得為理事或監事。
第三十八條 幹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三十九條 幹事會職權如下:
1.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2.執行大會所通過之事項。
3.處理會上一般之日常事務。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2.常年會費。
3.行政手續費。
4.募款所得。
5.會費孳息。
6.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須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報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顧問群 ←重點標示!!
第四十四條 顧問群為一意思機關。
第四十五條 顧問群由上屆各活動之負責人組織之,顧問群之成員不得為當屆理事或監事。
第四十六條 顧問任期為一年。
第四十七條 顧問群職務如下:
1‧提供應屆理監事決策及執行之建議。
2‧提供應屆活動經驗作為應屆決策之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正案可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出。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
已於 第七屆第五次(84/12/31)及第六次(85/ 2/11)會員代表臨時會中全部通過。
並於 第八屆第六次(85/10/27)會員代表臨時會中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另於 第十一屆第七次(88/12/5)會員代表大會中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又於 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定期大會(92/3/8)中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再於 第十九屆會員代表臨時會中(96/7/30)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再於 第二十屆會員代表臨時會中(97/10/29)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作者: flaflaJOY (flaflaJOY)   2009-04-06 17:47:00
承約辛苦了!
作者: hydrasteven (約)   2009-04-06 22:53:00
我也只是把章程po上來而已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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