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葉俊榮 環境法 期末考

作者: chao811023 (土伯)   2014-06-17 02:09:50
課程名稱︰環境法
課程性質︰兼通識A5*
課程教師︰葉俊榮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能源科技學程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年06月16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可以參考六法全書或相關參考資料,但不得使用電子產品。
試題 :
一、請詮釋下列狀況
1 臺灣曾是反共復國的基地,這樣的地位不利臺灣環境的永續發展
2 國際環境法中,常採用公約Convention/議定書Protocols的方式
3 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執行上有障礙需要突破
4 憲法位階的環境權定位為程序權,對新興民主國家有特別的意義
二 面對「命令控制」的管制方式,美國八零年代開始發展改革環境主義,這樣的發展
有何內涵?近三十年來,面對「氣候變遷」,又有何影響?
三 環境影響評估與一般汙染管制有何不同?臺灣環境影響評估當前遇到什麼問題?請
從你對環境影響評估的了解,評判環境主管機關透過環境審查制度可以「否決」開
發決策的制度。
四 一學期下來,你在這門課有什麼收穫?請舉兩點簡要說明。
不是很記得細節,有錯誤請不吝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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