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黃昭元 國際公法 期末考

作者: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4-06-18 12:39:50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
課程性質︰法學司法必修 財法選修
課程教師︰黃昭元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6/18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事項:
一、可參考自己的任何紙本資料,但不得使用電腦或網路資源
二、注意時間控制,寫的多不如寫的巧
三、請標明題號(包括大題與小題),並確認系組級別、學號及姓名均已填寫
第一題(40分)
假設A國於1990年1月初發生軍事叛變,叛軍迅即控制A國近四分之一領土,並於1月15日宣
佈成立革命政府。A國政府試圖以武力平亂,但節節失利。A國為求外援,於是在2月1日和
鄰國B國締約,B國給予A國軍事(贈與武器,並派遣軍事顧問)及經濟援助(貸款美金1億元,
分10年償還),A國則同意讓兩國邊界旁,現為A國統治之X地(面積佔A國領土10%,人口數佔
5%),絕大多數人民與B國人為同一種族),依人民自決程序決定其地位,A國願意接受其結
果。X地在3月初舉行公民投票,超過9成票數選擇獨立,AB兩國隨即予以承認。1991年12月
,A國叛軍(即革命政府)終於推翻原中央政府,成立新的中央政府,控制A國全部領土,並
改國號為Ala。B國隨即予以承認,並要求A國新政府開始償還原A國就政府積欠之貸款。
1.請問:在國際法上,A國新政府是否應償還A國對B國之貸款?(20分)
2.又Ala國新政府主張X地之獨立,實為B國壓迫A國之結果,A國與B國間之上述條約實為不
平等條約,應為無效。Ala國新政府因此撤銷其對X獨立之承認,並主張X地仍為Ala國領土
。請問:Ala國新政府之上述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成立?(20分)
第二題(共60分)
美國於2003年發生「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俗稱狂牛
症(mad cow disease)之案例,我國隨即禁止進口美國牛肉。2006年1月,雙方協議後,我
國附條件開放來自30月齡以下之牛隻、去骨且去除特殊危險物質(Specified risk materi-
als,SRMs)的美國牛肉進口(另有其他條件)。2009年10月22日,我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與美國在臺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簽署台美牛肉議定書,我國同意開
放來自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隻、帶骨牛肉、牛絞肉及內臟等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參附件一)
。因民意反彈,立法院於2010年1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於第11條增訂第3項,明文禁止
美國牛絞肉和內臟等進口(參附件二)。請問:
1.上述議定書是否為國際法上的條約?還是民間協議?(15分)
2.依我國現行規定,上述議定書是否應送立法院批准?(15分)
3.上述協議與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三項,內容相同)衝
突,我國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優先適用何者?(15分)
4.由於牛絞肉及內臟等始終無法進口,美國主張台灣違約,是否成立?(15分)
附件一:
自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關之領域進口供人食用之牛肉與牛肉製品關於牛海綿狀腦病相關
措施議定書(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Taiwan
(AIT))
確認全體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動植物防疫檢疫及食品衛生安全協定下之義務;
確認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美國代表處)所代表之機關有關動物檢疫與相
關衛生之要求;
下列與牛海綿狀腦病有關之進口健康要求應適用於所有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關之領域出
口至由駐美國代表處所代表機關之領域之牛肉與牛肉製品。
定義
1.為了健康目的規範以下定義:
(1)牛肉或牛肉製品:包括牛隻所有可食用部位與及其衍生產品。但不包括特定風險物質
、機械回收肉/機械分離肉,以及從屠宰時已達30月齡及以上之牛隻頭顱與脊柱所取得之
二級加工回收肉製品。不含特定風險物質與中樞神經組織之二級加工回收肉製品則可被允
許。絞肉、加工製品與牛萃取物可含有二級加工回收肉製品,但不可包括特定風險物質與
所有機械回收肉/機械分離肉。
(略)
附則
本通知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西元2009年10月22日於哥倫比亞特區以英文簽署。
袁健生 施藍旗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
代表處代表
附件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略)
(第二項略)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
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未經逐箱開箱並解凍及組織查驗確認
無害之絞肉及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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