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上 蔡季廷 國際公法 期末考

作者: a22525740 (小杜)   2015-01-15 17:25:49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年1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3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之
試題 :
請先閱讀以下有關巴勒斯坦的資訊:
巴勒斯坦是中東的一個地區,從地中海東岸一直延伸進入亞洲大陸內部。由於該地域
隨時間的不同而不斷變化,所以至今還沒有確定的邊界。第一次廣泛使用「巴勒斯坦人」
這個名詞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民族自決思潮中誕生。法律歷史學家阿薩夫‧李克霍夫
斯基認為「巴勒斯坦人」這個概念是從20世紀初年開始萌芽的。民族主義者希望在巴勒斯
坦建立一個伊斯蘭國家。巴勒斯坦人在1921年9月21日的敘利亞-巴勒斯坦國會討論希望可
以在黎凡特地區(今敘利亞、巴勒斯坦、約旦和黎巴嫩一帶)建國。194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決議,巴勒斯坦地區實行分治,成立猶太國(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其後整個巴勒斯坦先後
被以色列占領,且以色列在其佔領區,藉由大量移民屯墾並建立高牆,阻隔與管制巴勒斯
坦人的遷徙,並避免遭受巴勒斯坦武裝團體的攻擊。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發表獨立
宣言,巴勒斯坦國宣布成立。但是,直到今日,所謂的巴勒斯坦國所指涉的範圍,只有指
涉以色列所佔領的約旦河西岸與加薩走廊,並無法指出明確的邊界。
從人口背景資料來看,巴勒斯坦人口約1,200萬,當中約49%居住在巴勒斯坦地區,其
中包含加薩走廊的所有人口(約160萬人)、約旦河西岸大部分的人口(包含東耶路撒冷的20
萬人)共有約230萬人。基因證據顯示,巴勒斯坦人與以色列人和南黎凡特人,有相當密切
的關係。據研究指出,以色列猶太人與巴勒斯坦人的Y染色體有許多部份是來自同一個基因
池(猶太人約70%,巴勒斯坦人約82%)。隨著7世紀阿拉伯世界的擴張,大部分巴勒斯坦人逐
漸涵化為遜尼派穆斯林,而也有為數不少的巴勒斯坦人信仰基督教。然而,大多數巴勒斯
坦人在語言上和文化上接受了阿拉伯文化的洗禮。
雖然巴勒斯坦人是巴勒斯坦的主要民族,但他們從來沒有對這塊土地行使過完整的主
權。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巴勒斯坦被鄂圖曼土耳其統治;戰後由英國統治;而1948年時,
以色列國又在巴勒斯坦建立。第一次中東戰爭後,僅存的兩塊領土又被瓜分,埃及統治加
薩走廊,而約旦河統治西岸。第三次中東戰爭以後,以色列獲得決定性的勝利,佔領了加
薩和西岸。1967年六日戰爭後,使巴勒斯坦的政治及軍事組織破碎,使他們不寄望於泛阿
拉伯主義。泛阿拉伯主義的衰退,造成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又再度復興,使巴勒斯坦更團結
在1964年於開羅成立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中。自從1964年巴解成立以來,他便在接下來的
幾年持續成長,特別是在阿拉法特的民族主義導向的領導下,目前已有自己的行政、立法
與司法組織。
1974年,巴解組織被聯合國確認為巴勒斯坦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在同年被視為是一
個民族解放運動授予(沒有投票權的)觀察員地位。1993年8月20日,第一張「以巴臨時和平
協定」-奧斯陸協定簽署。和平進程預定執行期為五年,結束於1999年6月。以色列開始從
加薩走廊及耶利哥等部分地區撤軍,但後來爆發的一連串事件(以色列總理拉賓遭國內激進
派暗殺),使此協議的進程最後無限期擱置,以色列停止撤軍。巴解組織原在90多個國家派
駐辦事處,現多已改為巴勒斯坦國大使館。2012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表決巴勒斯坦國升
格為「非會員觀察國」的提案時,雖然美國和以色列強烈反對,仍以138票支持,41票棄權
、9票反對獲得通過。2014年12月17日,歐洲議會也以498票贊成、88票反對、111票棄權,
原則上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地位。至今有包含瑞典、英國、法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
牙等國會,都以表決通過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國家地位。目前,巴勒斯坦國大約得到137個國
家的正式承認。
以巴之間的衝突,難以藉由三言兩語說完。從近十年來看,2006年,8名巴勒斯坦武裝
人員通過地下通道潛入位於加薩走廊南部附近的以軍哨所,向坦克和碉堡發射火箭彈,並
炸毀一輛裝甲車。以軍發言人證實,2名士兵被炸身亡,4名士兵受傷。遭綁架的以軍士兵
是19歲的吉拉德‧沙利特(Gilad Shalit)。當晚,以色列內閣舉行特別會議,決定同意國
防軍著手營救這名士兵。以色列對此展開了「夏雨行動」,大量轟炸哈瑪斯目標以及其他
橋樑、道路、以及發電站。以色列也派軍佔領此地區。2008年12月19日,巴勒斯坦武裝團
體哈瑪斯,與以色列簽署的停火協議到期,哈瑪斯向以色列境內發射大約百枚火箭彈和迫
擊彈,以色列藉此發動反擊,從12月27日開始對加薩走廊實施空中軍事攻擊。2009年1月3
日,以軍開始發動地面進攻。2014年7月8日,以色列國防部隊發動了名為「保護邊緣行動
」的針對哈瑪斯的軍事入侵,現在仍在繼續中,但已釀成巴勒斯坦平民死亡超過1,000人。
2014年8月27日,以色列和哈瑪斯達成停火協議,2014年以巴衝突結束。
請根據國際法規範與相關法理,回答下列問題:
1.請問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有何差別?(8%)從以上的資訊來看,妳/你認為巴勒斯坦從二次
大戰至今,其國際法主體地位是否有任何變化?(12%)妳/你會如何描述它目前的主體性質?
(10%)
2.何謂自決權?(7%)自決權與分權有什麼關係?(7%)巴勒斯坦應如何主張其自決權?(7%)
3.若2014年以巴衝突中,遭受以色列政府所殺害的巴勒斯坦平民之家屬,以及遭到哈瑪斯
武裝團體所殺害的以色列家屬,分別在加拿大法院對「以色列」、「巴勒斯坦」、「以色
列總理與國防部長」和「哈瑪斯武裝團體首領」等起訴,分別請求其賠償。若妳/你是相關
案件的審理法官,是否會判決前述被告應負賠償之責?(25%)
4.假設在以巴衝突中,有一位巴勒斯坦男性曾經遭到以色列政府拘禁後,不幸遭到虐待死
亡。若這位巴勒斯坦人有一位住在加拿大的女兒Michelle,是一位加拿大的公民,在加拿
大法院起訴請求以色列政府,賠償對其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但加拿大「主權豁免法」第3條
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政府應免於受到加拿大法院的管轄。」此外,該國最高
法院曾經在2014年Kazemi Estate v.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的判決提到,「本國是否
具有審理外國政府的管轄權,除了國際法因素外,尚必須考量到國內的政策選擇。」該判
決提到外國政府所發生的虐待或其他侵權行為,必須以發生在加拿大政府的管轄區,始得
在加拿大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在加拿大過去的實務上,通常會主張國際法是主權豁免法中
所謂「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法源。
(1)若Michelle主張以色列政府的行為,對於位於加拿大的她造成了精神損害的效果,因而
構成「除本法另有規定」之例外,而讓加拿大法院在本案中有管轄權。妳/你若是審理法官
,是否接受Michelle有關建立管轄權的主張?(12%)
(2)若有證據發現,Michelle的爸爸是在接受以色列政府委託外包之商業監獄中,遭到虐待
而死亡。在不考慮前述加拿大「主權豁免法」的規定下,Michelle有沒有理由在加拿大,
起訴請求該監獄和以色列政府賠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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