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增訂板規Ch.1,2.(2)(d)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5-02-15 20:13:38
〈公告〉
[主旨]
增訂板規Ch.1,2.(2)(d),自104年2月16日施行。
[說明]
一、目前獎勵金發放以文章價值 10 倍為度。文章價值計算機制雖已將文章內容多寡以單
  位時間內輸入成功PO出的字數之方法列入考量,但未考慮到藉由PO試題圖片連結或是
  類似小論文申論型態的考試題幹字數不多但亦有高度提供板友考題資訊之價值。
二、衡量板友分享考古題文打字之辛勞,花費較多時間繕打者應獲得較多之獎勵,而分享
  題幹文字較少試題之板友亦確僅獲得與付出不成比例之獎勵,參考問卷文、集氣文或
其他廣告文推文誘因之數量,以單篇至少給予 200P 為當。
爰增訂板規Ch.1,2.(2)(d)如附件所示。
[附件]
2.(1)[試題]類別,請依照發文格式分享考題,如下:
[試題] (學年度+上/下/暑或-1/-2/暑) (開課老師) (課程名) (考試別)
( 為空半形 1 格提醒,不用打出來)
學年度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某次某考(試)應用國字小寫表示。
[試題] 99上 王振男 微積分乙上 第一次小考
[試題] 103-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未依前項格式編輯考試文者,板主得逕行修改標題為符合格式。
[104.2.15增訂Ch.1,2.(2)(d)]
(本條增訂(d)款)
(2)發表前項試題文發放文章價值 10 倍數額獎勵金予發文ID,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
限:
(a)同份考題分多篇文章發布者,至多發放 10,000 獎勵金。
(b)同份考題有多人發布者,除後順序者有相當補充勘誤者外,發放發表時序最先者
。惟最先發表之試題文嚴重脫漏者,得僅發放予其他較完整者。
(c)明示不接受獎勵金者。
增訂 (d)文章價值10倍不足200者發放 200 獎勵金,並溯及適用103年12月4日後之考古題
文。
(3)每學期分期中、期末發放考題獎勵金。
(下略未修正部分)
板主 trees880098
104.2.15
作者: ALegmontnick (豫)   2015-12-20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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