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4.20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一、關於夫妻財產制,試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民法第1020條之一為保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有詐害行為之撤銷,
其內容為何?其與民法第1030條之三所規定之剩餘財產之追加計算,有何
不同?
(二)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通常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於
夫妻應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時,夫妻財產之所有權應如何歸屬?
(編按:考畢檢討試題時,教授認為本題除討論現行法定財產制外,另應
討論法定財產制修正後之夫妻的財產所有權歸屬,即原有、特有財產與婚
前、婚後財產之轉換。)
(三)甲夫、乙妻於民國72年六月五日結婚,於73年十月間,甲向丙買受土地一
筆,以乙之名義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於104年2月10日兩願離婚,該
土地仍登記為乙所有,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二、關於婚約及結婚,試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甲男與乙女於104年 4月1日訂婚,甲男與丙女又於同年月10日訂婚,丙與
甲訂婚時,不知甲與乙已有婚約在先。乙、丙均無意與甲結婚,其有何權
利可得行使?
(二)婚姻無效之事由為何?甲收養乙為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其後乙與
甲之婚生子丙男相戀,進而結婚,因甲、乙之收養未辦登記,乙與丙之結
婚經辦妥結婚登記,乙、丙之結婚是否有效?
(三)甲男詐欺乙女與其結婚,婚後 280日生子A,乙於婚後 325日發現背詐欺,
乃訴請撤銷婚姻,經法院判決准予撤銷確定在案。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
償?A應由甲或乙為全力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親權之行使)?
三、關於離婚,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0分)
(一)離婚之方法有幾種?
(二)判決離婚,其發展由有責主義趨向破綻主義,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
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得訴請離婚,其是否採取破綻主義?甲
夫、乙妻婚後家境貧苦,但甲夫有工作能力,仍不工作,遊手好閒,乙無
法忍受,乃訴請離婚,但經法院調查及辯論結果,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
法院是否應判決其離婚?
四、身分行為自其性質而言,有純粹身分行為與身分財產行為之分,試舉例說明,
並說明其區別之實益。(20分)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不必抄題,請依序作答。
(3)繳卷時,請另簽名、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