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smilelovers (思邁攸拉佛斯)   2016-01-08 13:44:2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8
考試時限(分鐘):8:10~12: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103年5月1日,乙駕車在嘉義市區與甲駕車相撞,
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為此,於103年10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
賠償請求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七萬元,陳述
上開事實並主張:乙駕車有過失,撞傷甲致生損害七萬元(30%)
1.設甲、乙等二人於同年5月1日在交通事故現場爭論後約定:「如日後就此
事涉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問:被告可否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
權?受訴法院應否移送訴訟於嘉義或桃園地方法院?
  2.被告如未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經該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經被告
提起第二審上訴,於高等法院台中法院之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始提出台
中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之抗辯,第二審法院就此抗辯應如何處理?
3.設甲係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上開訴訟,於該法院之審理過程,乙辯稱其無侵害
甲之行為,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進行審理之結果,形成心
證認為已對甲卻無侵權行為,問:此時該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程序權保障之
要求?應否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應否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無理由)?應否裁定將
   訴訟移送於基隆地法院?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1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甲
  曾於103年12月1日貸予以新台幣1百萬,惟約定還款日期屆至,後經多次催告,
  乙遲遲不返還借款;乙則抗辯:保證人丙就該筆債權之款項已基於保證關係對甲
  清償,故甲對乙無債權云云。問:(20%)
1.甲是否原告適格?
2.丙於上開訴訟之訴訟上地位為何?法院應否依職權通知丙?
三、甲戴奧辛汙染受害權益促進會係由A地區之汙染受災居民數百人所組成,其中甲1
甲2......甲21等二十一人未實現其分別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意對乙公司起
訴,於是選定甲為當事人,以甲之名義為原告,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
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甲1等二十一人總額至少一千萬元(下稱前訴訟)。問:(50%)
1.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上行使,如何判斷甲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
  ?若認為法律承認其有當事人適格,則說明法理依據為何?
 2.上開聲明是否合法?法院得否分別認定甲1等21人之個別損害額?
3.設甲1及甲2二人於本案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表示中止(撤回)對甲之選定
。在此情形,就其勝於選定人即甲3~甲19等十九人之請求,甲是否仍有序行訴訟之
權能?法院可否就甲1及甲2之請求續行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4.甲21如限制甲不得為訴訟上和解,甲、乙間得否就本案請求成立訴訟上和解?
 5.甲1如向法院聲請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併案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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