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lomenade (煦)   2016-01-15 13:57:24
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1/1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甲、乙為夫妻,育有十歲之子丙,甲、乙自2014年1月開始分居,甲攜丙住於台中,
乙住於台北,甲屢次向乙請求丙之扶養費,乙均置之不理,甲遂於2015年7月向台中地方
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甲單獨行使(以下稱「親權酌定事件」),乙應於每月
1日給付丙扶養費新台幣二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以下稱「扶養費酌定事件」)。
於該程序繫屬中,甲又以以惡意遺棄其母子為理由,請求法院准予甲、乙離婚(以下稱「離
婚事件」)及自2014年1月起代墊之子女扶養費30萬元(下稱「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事件)
乙則抗辯:丙非其子女,而係甲與丁所生,故不負扶養義務,並提出否認子女之請求(以下
稱「否認子女事件」),且無構成離婚之任何事由,而請求法院駁回甲之全部請求。
問:(每小題20分)
1、上開各事件之性質為何?為民事事件或何類之家事事件?得否合併在民事法院或家事
法院為審理?
2、上開各事件如行調解不成立,法院得否就本案請求合併作成適當之裁定?或應依法判
決?
3、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
4、法院如駁回甲之離婚請求,於裁判確定後,甲得否又以乙與戊在甲、乙分居期間有通姦
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5、乙如向法院聲請,命丙接受DNA檢驗,但丙拒絕之,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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