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蔡宗珍 憲法 期末考

作者: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1-23 06:32:45
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0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兩節課)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2015/16 憲法期末考(蔡宗珍老師)
簡答題(每題10分)
一、大法官歷來用以審查法律中不確定概念是否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標準為何?
請簡要說明之。
二、請簡要說明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要求之意涵及兩者間之關連性。
三、何謂基本權之間接第三人效力?
四、請簡要說明何謂「法規真正溯及既往」、「法規不真正溯及既往」、
「構成要件之溯及連結」、「法律效果之溯及適用」等概念之意涵及其合憲性。
五、 選擇題(1至10題每題3分,11至25題每題2分,共60分)
1.下列總統所欲發布的命令中,何者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
(1)任命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2)發布特赦令;(3)發布緊急命令;
(4)發布戒嚴令;(5)任命司法院大法官;(6)公布法律;
(7)任命行政院長;(8)解散立法院。
(A)(1)(2)(3)(4)(5)(6)(7);
(B)(1)(5)(6)(7);
(C)(2)(3)(4)(6);
(D)(2)(4)(6);
(E)(1)(2)(3)(5)(6);
(F)(3)(6)。
2.我國總統欲行使解散立法院之權限的前提條件為:
(A)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並經諮詢行政院長;
(B)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並經諮詢立法院長;
(C)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決議維持原案後十日內,並經諮詢行政院長;
(D)立法院通過譴責行政院長之決議作成後十日內,並經諮詢立法院長。
3.在我國,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案後即休會,惟行政院認為該法律案窒礙難行,
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對此情形之規定為何?
(A)立法院既已休會,行政院即喪失覆議權,總統仍應公布該法律;
(B)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15日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
立法院原決議通過之法律案失效;
(C)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15日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
立法院原決議通過之法律案生效;
(D)如同美國總統之口袋否決權般,立法院已休會,無論行政院是否移請覆議,
總統均有權決定是否公布該法律案。
4.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皆須由立法者先行立法,亦即應先制定「基本權法律」,
人民始得具體享有憲法自由權之保障;
(B)所有的自由權均具有制度保障的面向,立法者均應立法形成保護自由權之制度;
(C)為確保自由權之效力,憲法自由權應具有直接第三人效力;
(D)憲法自由權首要的功能為針對國家權力的主觀防禦權。
5.下列何者應屬憲法整體基本原則的一部份,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所在,
不得以修憲方式加以變更之事項:
(1)「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2)有關領土範圍及變更程序;(3)國旗之規定;
(4)權力分立與制衡之相關規定;(5)民主共和國原則;(6)修憲程序;
(7)立法委員選舉程序:
(A)(1)(2)(3)(4)(5)(6)(7);
(B)(1)(2)(4)(5)(6);
(C)(1)(2)(4)(5);
(D)(1)(4)(5)。
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基本權僅拘束國家權力,並不及於私人,
因此民事立法者與民事法官並不受基本權規定之拘束;
(B)憲法平等權保障追求的是實質平等,並非完全禁止差別待遇,
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C)社會權入憲後,即應具有使人民得據以直接向國家主張之主觀公權力性質;
(D)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應有憲法明文規定,難以由現行憲法中解釋導出。
7.1990/1/24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主管機關查獲甲有3次銷售貨物漏開發票之違法行為,
遂先後作成A、B、C三個裁罰處分,均依法裁處甲5千萬元罰鍰。
甲針對A、B裁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但對C裁罰處分則未爭執,直接繳清5千萬罰鍰。
另外,乙亦遭查獲銷售貨物漏開發票,主管機關亦對乙作出D裁罰處分,
處乙2千萬罰鍰,乙亦對D裁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甲就A處分所提行政訴訟遭敗訴判決確定後,
以該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違憲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在這之後甲就B處分所提行政訴訟亦遭敗訴判決確定,
但甲並未再就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2011/3/4作成釋字685號解釋,
解釋文中明示:
「民國79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關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
憑證而未給與…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
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
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此解釋作成後,甲就A、B處分所受到的敗訴確定判決是否受到影響?
(A)牴觸司法院解釋之判決視為自始無效,
因此甲就A、B處分所遭受之敗訴確定判決均失效;
(B)大法官解釋係向後生效,甲所遭受之敗訴確定判決均作成於釋字685號之前,
自不得援引此號解釋以為有利主張;
(C)甲為本號解釋之釋憲聲請人,得例外地享有司法院解釋之個案救濟效力,
因此甲可以釋字685解釋為據,就其所遭受之針對A、B處分的敗訴確定判決
均可聲請再審;
(D)甲僅得就針對A處分之敗訴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不及於B處分與C處分。
8.(續前題)假設甲聲請釋憲後,乙就D裁罰處分部分,亦依法聲請大法官解釋且符合聲請
釋憲之法定要件,但未能及時由大法官併案處理,大法官即作成釋字685號解釋。
乙就其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是否亦能援引釋字685號解釋意旨而提起再審?
(A)乙之釋憲案件非釋字685號解釋之釋憲原因案件,因此乙無法聲請再審;
(B)依大法官最新見解,大法官解釋之個案救濟效力已不限於釋憲聲請人之原因案件,
因此乙自得依據釋字685號解釋聲請再審;
(C)依大法官最新見解,本案乙之情形亦合於釋字177號所稱「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
得據釋字685號解釋聲請再審;
(D)釋字685號解釋作成後,對於所有與釋憲原因案件事實相同之案件均有回溯救濟效力,
乙自得據以聲請再審。
9.(續前題)假設乙就其D裁罰處分向行政法院起訴後,該管行政法院尚未判決確定前,
釋字685號即已公布,此時乙案件繫屬之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法院仍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相關規定;
(B)司法院解釋原則上應自公布當日起拘束各級法院法官,
因此行政法院應適用釋字685號解釋意旨於乙案件中;
(C)如屬第一審法院,應適用舊法;若為上訴審法院,即應適用釋字685號解釋;
(D)若釋字685號解釋中未明文指示,即不應適用於釋憲聲請人以外之乙的個案中。
10.下列何者非屬人民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聲請大法官為憲法解釋之標的?
(A)確定終局裁判;
(B)法律;
(C)修憲條文;
(D)法規命令。
11.下列何種程序非由大法官於釋憲實務中所創設?
(A)各級法院法官審判程序中之聲請釋憲權;
(B)釋憲程序中之暫時處分;
(C)憲法疑義解釋程序;
(D)人民聲請補充解釋。
12.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者,
立法院得以維持原法律案之決議的可決門檻為:
(A)出席立委3分之2;
(B)出席立委4分之3;
(C)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
(D)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2以上。
13.國家安全會議與所屬國家安全局隸屬於:
(A)總統;
(B)行政院;
(C)監察院;
(D)國防部。
14.依我國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誰代行其職權?
(A)行政院長;
(B)立法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15.有關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之行使,下列何者正確?
(A)公民投票提出彈劾案、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與否;
(B)立法院提出彈劾案、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與否;
(C)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與否;
(D)立法院提出彈劾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成立與否。
16.下列有關憲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憲政主義下的憲法,除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外,亦課予人民對國家之基本義務;
(B)制憲權之行使無「合法性」問題,而是實力問題;
(C)制憲權與修憲權均是形成憲法的權力,外於憲法規範力而存在;
(D)人民主權支配形成的憲法,國家形式上必為共和國。
17.下列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之敘述,何者正確?
(1)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共6席,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
(2)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共73席,其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之席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應選名額與選舉區總額應相同,即採「單一選區」;
(4)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應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票之政黨
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5)各政黨當選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名單中,
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6)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2次:
(A)(1)(2)(3)(4)(5);
(B)(3)(4)(5)(6);
(C)(3)(4)(5);
(D)(1)(2)(3)(4);
(E)(2)(3)(4)(5)(6);
(F)(2)(3)(4)(5)。
18.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凡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即屬不得以修憲程序加以修改的事項;
(B)憲法保留之事項,並不當然即屬不得以修憲程序加以修改的事項;
(C)憲法保留實與法律保留之涵義相同;
(D)凡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雖不得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但得由人民以公投方式立法規範。
19.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現制下何種情形與此一規定明顯不符?
(A)司法院設大法官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等;
(B)司法院除大法官外,不具最高審判機關之地位,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C)公務員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D)司法院人員之懲戒案,應由監察院提出。
20.法律違憲審查制度與以下何種主張無法並存?
(A)權利分立制度;
(B)國會至上論;
(C)基本人權之保障;
(D)法治國原則。
21.下列哪一種憲法機制或思想之發展,與「憲法優位性」之確立密切相關?
(A)違憲審查制度;
(B)法律保留原則;
(C)權利分立制度;
(D)修憲界限論。
22.解散政黨之權利,在我國由哪一國家部門行使?
(A)憲法法庭;
(B)行政院;
(C)內政部;
(D)監察院。
23.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個案直接相關之法規命令,依其合理之確信,
認為有違法、違憲之虞時,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B)得表示其法律見解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C)得表示其法律見解後,宣告該法規命令違法、違憲而無效;
(D)應繼續審判,並於裁判理由中教示當事人自行聲請釋憲。
24.我國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適用以下何者產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1)憲法增修條文;(2)法律;(3)法規命令;(4)判例;
(5)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A)(1)(2)(3)(4)(5);
(B)(2)(3)(4)(5);
(C)(2)(3)(4);
(D)(1)(2);
(E)(2)。
25.下列有關「合憲性解釋」的敘述,何者有誤?
(A)意指取向於憲法所為之法律解釋;
(B)法律解釋存有多種分別導向合憲與違憲之不同結果的可能時,
應選擇得以導向合憲結果之解釋方式;
(C)對法律採合憲性解釋的結果,往往可以避免法律遭認定違憲;
(D)凡大法官所為憲法解釋之結果為合憲者,即屬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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