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期中考

作者: ididebbie (培)   2018-01-05 13:21:3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11.29
考試時限(分鐘):08:10-10:00 共110分鐘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原告甲於106年11月7日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A車返還
予甲,陳述事實略為:甲於106年7月5日將所有、價值逾百萬之A車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於
同年十月底返還該車並給付甲三萬,詎料乙至今仍然佔有該車而拒不返還(下稱本訴訟)
。對此,於同年11月20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為訴之聲明並經受訴法院宣示本訴
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理後,乙辯稱:其雖曾同意於同年10月31日返還A車予甲,但於
同日已經以80萬原相甲購得該車,所以請駁回甲之本案請求云云。試敘明法理依據,扼要
回答下列問題:
1. 本訴訟之當事人是否已經依審理原則(主義)陳述其在實體法上主張權利所必要之
事實?受訴法院應如何促使當事人陳明上開事實?(15%)
2. 假使甲除陳述上開事實外,同時表明其對乙有出賃物返還請求權而求為審判。於此情
形,受訴法院可否以甲對乙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二人間有使用借貸關係)為理由下
判決?(15%)
3. 承1,本訴訟繫屬中,假設甲另以乙為被告,向他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判決命被告乙
應將A車返還予甲,並陳述事實:甲於106年10月31日遭乙詐欺,而以顯低於市價之價
格出賣A車予乙並移轉所有權,現甲已依民法第92條撤銷出賣A車之意思表示,欲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A車等語(下稱別訴訟)。受訴法院得否以別訴訟係重複
起訴為由駁回之?(20%)
4. 承1,本訴訟繫屬中,假設乙出賣A車予不知情之丙,並移轉所有權,而在本訴訟上抗辯
乙已非A車占有人,甲不得請求乙返還A車,受訴法院得否以甲之請求無理由駁回之?
如否,受訴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始能兼顧民事訴訟法上之基本要求?(20%)
5. 假使在本訴訟之本案審理過程,兩造合意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官酌定一造應補償他造
十萬元以內作為解決紛爭之方案等旨。此項合意是否亦屬於紛爭解決手段(方式)之
一種?其與循判決程序解決紛爭有何不同處?(15%)
6. 在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判決駁回甲知本案請求後,甲可否主張此項判決誤用該種
程序以致含有違反訴訟法規之瑕疵,並請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判?(15%)
*期中考後作業:請於此次考試完畢後,自行重新檢視各自解答內容是否完整、有無尚待
補充之處,以便於12月6日(三)和班上課時自發提問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然後進行
共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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