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薛智仁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01/09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共110分
考試要求:僅得參考無名詞解釋及裁判之法典。
評分標準:正確理解個案爭議;引述相關法律規定、學說及實務見解:說理之完整性及邏輯一貫性;善用題目提供之事實資訊。
題目
一、甲涉嫌販賣毒品而遭通緝,警方在甲宅逮捕之。到警局之後,警察A先和甲聊天瞭解案情,甲透露自己也有施用毒品。警察A告訴甲,等一下正式警詢製作筆錄時,也要如此陳述,嗣後就依法定程序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也自白施用毒品。警詢結束後,警察A為了檢驗甲的尿液有無毒品反應,遂將甲帶往轄區內指定之T 地區醫院驗尿,檢驗報告顯示甲的尿液有毒品陽性反檢察官除起訴甲販賣毒品罪以外,亦依據上述自白及檢驗報告起訴甲施用毒品罪。試問,如果您是甲的辯護人,將如何就上述程序之合法性提出抗辯?(30%)
二、大學教授甲執行研究計畫,卻和大學附近文具店老闆乙合作,由乙開具購買文具等假收據,交給甲請領研究經費。和甲鬧翻的計畫助理A向地檢署告發上情,檢察官B將甲、乙列為詐欺罪之共同被告。B為調查甲的詐欺犯罪事實,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乙,卻未告知其得拒絕證言(刑訴法第一八六條第二項),乙遂坦誠和甲串通報假帳的過程,並經記載於訊問筆錄。嗣後二人被起訴共同詐欺得利罪,審判中甲、乙的辯護人皆主張乙之訊問筆錄不得採為有罪證據。試問,依據現行法及相關學理或實務見解,此一主張有無理由?(30%)
三、警員A獲得可靠線報,得知甲疑似走私禁藥,遂擅自在使用的轎車底盤裝設GPS定位發射器,以隨時追蹤甲的行動,直到甲偶然間發現發射器而予以拔除為止,共計七天。A將所累積的定位資料交給檢察官B起訴甲,甲的辯護人在審判中主張GPS跟監違法,定位資料皆無證據能力;檢察官B主張GPS跟監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暨監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皆有其根據。依據現行法及相關學理或實務見解,何者之主張有理由?(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