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蔡季廷 國際公法 期中考

作者: ETbaby0415 (外星寶貝)   2018-05-13 02:17:53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際關係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11/16
考試時限(分鐘):140分
試題 :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國際公法期中考
考試時間:13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之
注意事項:
1.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識字329號解釋文與理由書
2.得以英文作答
一、青春不老素(73%)
2006年,甲乙丙三國訂立了自由貿易條約,約定三國對於小麥的關稅進口都降到3%,玉米的進口關稅降到5%,蘋果的關稅降到7%。後來,甲乙兩國間又簽訂了新的貿易條約,
規定小麥的關稅降到1%,玉米的關稅降到3%,蘋果的關稅降到5%。另一方面,乙丙兩國間另外締結了雙邊稅收協定,約定相互給予對方有關生物科技的外國投資業者的稅收優惠為12%。同時,該雙邊稅收協定也規定,若甲國不反對,甲國也可從乙丙兩國獲得相同的關稅優惠。其後,甲國沒有做任何意思表示。直到2016年,甲國國會通過一項國內有關外資管理的法律,該法中給予生物科技的外國投資業者的稅收優惠為18%。
Albert是丙國國民,同時在甲國投資蘋果園,並在甲國經營以蘋果、小麥和玉米為原料,專門生產一種叫做「青春不老素」的生技公司。每年Albert都要從丙、乙兩國進口小
麥和玉米到甲國。2017年11月,Albert從乙國和丙國進口玉米到甲國。甲國依據甲乙丙三國的自由貿易條約,課予Alebert5%的關稅。此時,Albert向甲國主張,甲乙丙三國的自由貿易條約應該被認為已經終止,並且被甲乙兩國的新條約所取代,因此甲國只能課予Albert3%的關稅。但甲國不接受Albert的主張。除此之外,甲國還另外依據該國新的外資管理法,課予Albert18%的投資稅收。Albert則主張,甲國國會無權制定該外資管理法,違背了乙丙兩國的雙邊關稅優惠協定。但甲國仍然不理會Albert的主張。
請依據國際法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1.Albert主張3%的玉米進口關稅是否有理由?(9%)
2.Albert主張不應課予18%的投資稅收之理由是否合理?若妳/你是Albert的辯護律師,又會如何主張?(7%)
3.台灣對於國際法的各種法源,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與法律位階?(11%)
二、塞浦路斯的命運(73%)
1878年,土耳其與英國簽訂協議,將塞浦路斯的行政管轄權移轉予英國,以交換英國協助土耳其對抗俄國。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因土耳其與德國站在同一陣線,英國遂宣布廢棄1878之協議,並宣稱塞浦路斯屬英國所有。1923年,英國、土耳其與希臘簽訂「洛桑條約」,土耳其和希臘均承認英國在塞浦路斯的主權。1925年起,英國正式將塞浦路斯納入英國殖民地,直到1960年塞浦路斯正式獨立。1960年獨立時,塞浦路斯由80%的希臘裔,與18%的土耳其裔所組成。
從1950年代塞浦路斯正式獨立前,希臘裔塞浦路斯人與英國進行交戰,主張自決權並與希臘統一。而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則主張自塞浦路斯分裂,並與土耳其統一。土耳其政府也積極地支持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時至1959年,希臘與土耳其兩國首相,即在瑞士蘇黎世展開一連串有關塞浦路斯命運的談判高峰會。
在該高峰會中,提出了兩項條約草案:其一為有關塞浦路斯共和國基本架構的「保證條約」。「保證條約」的締約國預計有:塞浦路斯、英國、希臘、和土耳其。保證條約的主要內容,則是為了確保將來塞浦路斯共和國境內的兩大種族,均能在政治、經濟、與文化上享有權力的平衡,或少數權利的保障。另一條約草案則是為了塞浦路斯免於受到內、外部威脅的「同盟條約」。「同盟條約」的締約國預計有:塞浦路斯、希臘、和土耳其。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擬相關條約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希臘裔或土耳其裔塞浦路斯參與。在條約草案研擬出來後,始邀請希臘裔與土耳其裔塞浦路斯人,請其各派出一位代表,至倫敦簽署該條約草案。據悉,在稍作修改後,希臘裔代表Archbishop Makarios在很不情願的狀況下,簽署了該草案。土耳其裔代表Fazil
Kutchuk則很快地簽署該草案。該條約草案,則是在Makarios與Kutchuk分別就任塞浦路斯總統與副總統後,再次簽署該草案後正式生效。其中,「保證條約」第4條規定:若有違反本條約的事情發生,希臘、土耳其、與英國應進行磋商,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條約之履行。在各地約方無法採取共同行動的前提下,各保證締約方有權單獨採取行動,以恢復本條約所欲建立之狀態。
但好景不長,塞浦路斯正式獨立兩年後,兩大種族即陷入了嚴重的對立與政治上的僵局。塞浦路斯總統Makarios宣布預備修憲,以化解土耳其裔不斷在法案上行使否決權的僵局。在Makarios宣布修憲後,1963年聖代節前夕開始發生騷亂。土耳其政府則警告塞浦路斯,在必要時,將會援引「保證條約」第4條,介入塞浦路斯的動亂。爾後,兩大族裔幾乎要陷入嚴重的武裝衝突。但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塞浦路斯政府的同意下,介入動亂並維持了短暫的和平。
1964年底與1967年又再度爆發短暫衝突,且土耳其政府在衝突期間,曾經以飛機攻擊塞浦路斯政府軍。直到1974年,希臘政府在塞浦路斯境內發動政變,趕走了希臘裔的Makarios總統,並推舉了一位支持「希臘與塞浦路斯統一」之總統。隨後,土耳其政府立即入侵塞浦路斯,並佔領了北方三分之一的土地。
國際社會均大力譴責該政變與土耳其政府的入侵行動,但土耳其政府則以保證條約第4條為依據,正當化其入侵塞浦路斯的行動。其後,雖然各保證條約的締約國持續進行協商,但到了1983年,土耳其裔的塞浦路斯人,則另外成立了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直至今日,塞浦路斯仍然呈現分裂的狀態,而聯合國也繼續在南北塞浦路斯的邊界上負責維持和平的任務。
請依據國際法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1.請簡單從國家願意遵守國際法的3R機制,說明「保證條約」無法有效發揮功用的原因。(8%)
2.1963年發生動亂後,希臘裔與土耳其裔均從簽約生效的過程,質疑「保證條約」的有效性。請你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分析:
(1)塞浦路斯尚未獨立前,Makarios和Kutchuk即代表尚未獨立的塞浦路斯簽署該「保證條約」,是否影響該「保證條約」的效力?(15%)
(2)部分希臘裔認為,當初簽署該「保證條約」是處在談判地位極度不對等的情況,因而主張「保障條約」是被強加於塞浦路斯,在法律上應屬無效。你認為這樣的主張是否有理由?(15%)
3.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的理由,是否符合善意解釋或善意履行條約的要求?(8%)「保證條約」第4條所謂的「採取行動」,是否包含「軍事行動」?(7%)
4.1964年當土耳其政府以武力攻擊塞浦路斯政府軍後,塞浦路斯政府主張其有權終止「保障條約」。你認為塞浦路斯有理由終止該條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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