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徐婉寧 民法債編各論 期末考

作者: t700 (JP)   2020-06-09 19:27:56
課程名稱︰ 民法債編各論
課程性質︰ 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 徐婉寧
開課學院: 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 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20 年 6 月 8 日
考試時限(分鐘): 08:20~10:00 共 100 分鐘
試題 :
108年度民法債編各論期末考題
作答時間:8:20-10:00
*請依民法作答

某甲欲出售自己所有之A屋,經不動產仲介公司之房仲乙介紹,尋得此時剛好有意購屋自住
之丙。締約時,在契約書所附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
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之詢
問,甲於答覆欄勾選「否」。乙亦未對此多加查證,便向丙說明A屋並非凶宅。從而甲、丙
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新台幣1000萬元成立A屋之買賣契約,並於100年2月1日辦理移轉登
記、交付占有。
丙在入住之後,始得知A屋在民國95年1月1日時,當時的屋主於屋內自殺身亡。丙得知後終
日心神不寧,乃憤而向甲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解約,並依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
,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價金與市價之300萬元差額。
(一) 若丙入住後隨即得知為凶宅一事並於民國101年2月1日向甲請求,經查甲並非故意
不告知瑕疵,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 若丙於民國106年2月1日知悉A屋為凶宅一事並於107年2月1日向甲請求,且經查甲
係故意不告知瑕疵,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關鍵字: 凶宅,物之瑕疵擔保,無過失責任,故意不告知瑕疵,不完全給付,時效消滅

甲名下有兩棟房屋分別係位於台北之A屋及屏東之B屋。某日甲向乙家電行訂購X牌600L 1級
日製變頻6門電冰箱,契約書中載明貨到付款並由乙負責處理送貨,而在送貨地點一欄,甲
填上A屋地址。翌日,甲驚覺A屋早有冰箱,乃去電乙要求將冰箱改送至B屋。乙同意之,並
交由與乙有送貨特約之丙送貨。不料,丙在運送途中發生車禍,甲所訂購之冰箱遭撞毀,
經查丙對車禍之發生無過失。乙乃向甲請求支付價金及因改送貨至B屋所多支付丙之運費
1000元。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多支付之運費是否應由甲負擔?(20分)
關鍵字:危險負擔,物之交付,代送買賣,必要費用支出

甲向乙承租三層樓高之A屋。租約中約定一樓供甲作為餐廳營業用,二、三樓供甲自己居住
用,並且不得轉租。甲心想乙平時人在國外難以得知A屋之使用狀況,因此私自將三樓轉租
給丙。而在甲乙之租約存續期間,乙將A屋賣給丁並完成移轉登記。
(一) 請問丁得否請求甲、丙返還A屋之占有?(9)
(二) 若A屋失火燒毀係因甲所僱用之店員戊執行職務時的抽象輕過失所致者,請問甲是
否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8)
(三) 若A屋失火燒毀係因丙之抽象輕過失所致者,請問甲是否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8)
關鍵字:房屋租賃,違法轉租,第三人失火責任;如非適用民法應注意住宅租賃專法

甲和乙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興建A屋一棟。乙於甲完成工作後付清款項並受領A屋
後第11年,發生A屋天花板崩落,並因而砸傷乙之情事。經查係因甲施工時偷工減料,導致
A屋存有上開瑕疵。乙得知實情後,無意請求修補瑕疵,而逕請求賠償砸傷所生之醫藥費、
自行修理A屋之費用。請問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關鍵字:瑕疵修補請求權,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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