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6-19 14:31:49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6/0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請針對所提問者,找出關鍵性的爭點或議題,構思清楚答題架構之後才下筆,答案以精
要為重,不宜似流水帳或以抄課文方式作答。可參閱書本或講義,但不可相互討論或抄襲
。答案的篇幅不超過4頁,超過部分不納入評分範圍,故註明題號即可,不必抄題目。
一、假設1880年林家在今之台北市景美向鄰人承買一塊土地,在買賣契字上,就該土
地於記明「四至」後寫著:「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1915年林家就該土地與陳家的
家長陳甲議定買賣,並交付土地給陳甲占有使用收益。陳甲育有兩子:陳乙(兄)及陳丙
(弟),與一女:陳丁(妹)。1940年陳甲死亡,由陳乙及陳丙繼續占有使用收益該
土地,此時陳丁業已出嫁。1947年時該土地於登記簿上仍登載為陳甲所有,陳乙乃以
身為一家之長而前往政府機關辦理申報,以致在登記簿上僅陳乙被登載為所有人。202
0年,陳丙之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土地原係其祖父陳丙與陳乙共同繼承自陳甲。試
問今之法院及律師為解決這項法律爭議,須先必須了解台灣法律史上哪一些有關土地法制
的變遷呢?請敘述在上揭各個事實發生的時間點,台灣所存在的土地法律制度或關於親屬
繼承的制度是什麼,包括曾經歷過什麼樣的法制改革(例如在1905、1923、19
45等年),據以闡釋在法律上前揭各個家或各個個人,對該土地所擁有的利益或(日治
後的)權利是什麼,從而指出於今陳丙之孫在訴訟上所為的請求是否有理由。(50分)
二、在不同的時間裡,於今之台灣共同體的土地上,曾存在著不完全一樣的法律生活方式
。請運用台灣法律史的知識,就以下所提出之發生於不同時代的事件,說明各該時代的執
政當局將會如何處置。亦即,倘若在清治時期發生了不同派別的轎夫相互鬥毆(械鬥)之
事,在地方的府廳縣級衙門將會怎樣處理?請留意傳統中國法底下的審案機制以及判斷犯
罪與否、應否賠償財物等之準據。若在日治時期,也發生了不同派別的人力車車伕相互鬥
毆,在台灣的行政、司法機關將會怎樣處理?請留意現代意義法制上存在著行政權與司法
權、民事事項與刑事事項、實體法與程序法等分類。若在戰後迄今的中華民國時期,亦發
生不同派別的計程車司機相互鬥毆,行政、司法機關又將會怎樣處理?並請凸顯出戰後與
日治時期的異或同。(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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