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1 張譯文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1-01-14 20:55:10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張譯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1/14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甲電力公司長年為X山區提供電力,並選任向來信譽優良的乙公司作為承包商,負責
養護該區地下電纜線。甲乙雙方於養護契約中約定:一、乙應選任經驗豐富、技術精良之
工作人員執行養護工程,並將名單彙報於甲。二、為避免影響X山區交通,乙僅得於晚間
11時至翌日凌晨5時間施工;又養護工程應盡可能避免工程噪音,以維周邊居住安寧。
三、工作人員於工程時,應穿著甲公司之制服,並應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乙公司計畫於11月中旬,實施例行性養護工程,便於二周前於工程路段張貼公告:
「乙公司謹訂於11月10日至11月16日,每日23時至翌日5時封閉道路,實施地
下電纜養護工程。敬請車輛改道行駛,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11月10日,乙公司派任工務組組員A,實施例行性養護工程。由於A甫到職,制
服尚未製作完成,因此該日便穿著便服前往。惟因夜色昏暗,A竟於翌日清晨即將收工之
際,一時不慎挖斷電纜,造成X地區大停電。乙公司隨即調派20年資歷之工務組組長B
,囑其依約身穿甲公司制服前往X山區全力搶修。B雖然奉命即刻出發,但由於地處偏僻
,加上連日豪雨,施工不易,直至11月15日才將電纜修復。詎料,因B連日加班熬夜
施工,精神不濟,在復電之時又將110伏特電壓誤送成220伏特,造成附近居民慘重
的損失。X地區小吃店老闆C的電視機、冰箱、冷氣機、電鍋、熱水器等諸多電器(下稱
系爭電器),也因此全數燒燬。
  C為此請求甲、乙二公司賠償以下項目之損害,共計68萬元:一、關於11月11
日至15日大停電一事,請求賠償5日無法營業之損失;包含平均5日營業收入共15萬
元,以及5日店租共1萬元;二、關於11月15日誤送過高電壓一事,請求賠償系爭電
器修繕費共15萬元,以及修繕電器期間共10日無法營業之損失,包含10日期間之平
均營業收入30萬元與店租2萬元。三、生活不便之精神慰撫金共5萬元。
  惟C之請求迭遭拒絕,幾經協調不成,C憤而起訴,以下列請求權基礎,向甲、乙二
公司主張上開68萬元之損害賠償:一、甲、乙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為A、B之
行為所生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二、乙公司調派人力不足、人員配置不當,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三、甲公司應為X地區大停電及誤送過高電壓二
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試附法律理由說明:C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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