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6/22
考試時限(分鐘):150分鐘
試題 :
一、甲、乙、丙三戶比鄰而居,為同一建案中同一樣式的建物。丙長年旅居國外,因此該
戶實屬空屋。至於甲、乙二戶素不和睦,關係惡劣。由於這三戶建物一開始屋簷設計不妥
,因此皆有甲戶屋簷流水些許注向乙戶,乙戶屋簷流水也些許注向丙戶的現象。這種情況
雖甚輕微,但基於報復心態,乙爰向主管機關A檢舉,A乃依建築法規中有關「建物屋簷或
其他突出物,如有危害鄰戶建物或破壞市容景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改善或強制拆除」之
規定,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不當的部分。甲不服,即向A機關理論。準此,試問:(30分)
(一)如甲以乙戶屋簷同有危及丙戶之現象,而A機關卻選擇性執法,不取締乙為由,向A
機關主張自己的屋簷相關部分亦應免於拆除時,甲的主張是否合理?(10分)
(二)如甲放棄前開主張,而僅質疑A機關是否也應同時命乙拆除其屋簷不當的部分時,A
機關得否以依該機關行政慣例,前揭法條中有關危害鄰戶建物之部分,皆僅於受害鄰戶檢
舉時始發動取締為由,仍不對乙戶採取干預措施?(10分)
(三)如甲因前開要求遭拒,而以電話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越洋鼓動丙時,丙是否有權利向
A機關請求命乙限期拆除其屋簷不當之部分?(10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2項、第142條第3款及第4款等規定,相對於第141條第1項而言
,是否有多餘之嫌?抑或該第141條第1項規定應作如何解釋始為合理,且同時亦能使前揭
表面上或許多餘的三條項(款)規定仍有規範實益?(30分)
三、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強制拆除」具裁罰性質者,亦可作為其他種類行政罰
。然現行法律中,強制拆除作為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的法律效果,大多屬於類似大眾捷運
法第45-1條第2項「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有礙大眾
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
者,強制拆除之…」類型的規定。準此,試問:(40分)
(一)以大眾捷運法第45-1條第2項規定為例,強制拆除是否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功
能是否適宜作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來理解?(20分)
(二)此外,建築物如僅欠缺必要之建築許可,而未如大眾捷運法第45-1條第2項規定所
稱「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時,是否仍適宜強制拆除?(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