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2-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4-06-04 15:39:27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06/04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表示:行憲後法官不受訓政時期所為院字及院解字之拘束,司
法院釋字第793號的理由書指摘「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
試根據包括民國時代中國訓政經驗在內的台灣憲政史、司法史等研究成果,引用關於法規
範及其實踐活動的歷史事實,強化或補充上述兩號大法官憲法解釋之正當性。(30分)
二、
(1)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法」指的是議會制定的法律(稱「制定法」),與之相比
較,傳統中國法是否一概依國法/官府規定決斷罪名及刑度?英國法上曾依法院——而非
議會——所形塑的普通法來定罪,該情形與前揭傳統中國法之定罪是否一樣?
(2)日治時期國家的實證法中,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原則?受過西式教育、作為醫生的白話
文文學之父賴和,以1920年代台灣為背景的自傳式小說,曾寫道:雖然警察認為演講者「
有冒瀆他的威嚴,但在法的範圍裡又不能平白加以罪名,得任他處理」,顯示其已知悉罪
刑法定原則;至於當時一般台灣人,能否推認為亦具有這項認知呢?請陳述理由。
(3)屬於第二代法學者的林山田在1983年出版的書中,異於韓忠謨等第一代法學者,就罪
刑法定原則之涵義,引進戰後德國法學界通說,認為應包括「刑法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
求明確」。試從台灣法學者世代的學術知識內涵、政治環境的演變等等,詮釋此時出現林
山田這項法學論述的意義是什麼?(35分)
三、
請分別說明現代型民法上的所有權、抵押權和繼承制度,從1895年起,在台灣的國家法制
上及社會的日常生活,存在著怎樣的轉譯、改造或新創等演變歷程。(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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