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tsumi (天天開心身體健康)
2003-04-02 00:51:07[作者] killme
(1)何謂著作權: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一種,著作權的意義是對一般所謂的『思維創作』
提供保護,其保護範圍除文字著作外,尚有音樂錄音、影片、藝術等諸多
創作。
著作權的授權可分積極與消極兩方面。
●積極:著作權所有人可經由簽約授權他人在協定條件使用該著作,這
種使用必須著作權所有人同意,並給予其合理的金錢報酬始得
為之。
●消極:著作權所有人如認為授權使用對著作本身或其經濟利益有不良
影響或損害時,亦可選擇不予授權。
未經授權的使用所構成的著作權侵害,是一種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可
依各國法制以民法或刑法訴究。
著作權又可分為兩大部份:
●著作人格權:公表權(發表與否權利)、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即他人不可未經許可抄襲或改作)、其他人格權之保
護。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即後來將針對網路上所說明的重要部份)、公
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
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翻譯)、出租權。
一般而言,著作的原始著作權所有人即原著作人。
->針對站長所指『著作權屬SOB』這點是錯誤,因為作者並未授與任何
權利,兩著亦無契約存在,若勉強要說只能視為沙灘擁有著作權中
的『一次刊出權利』(若要轉貼或出版均需要原作者同意,就算非
營利行為,但除了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得轉載
。)
例子:「非新聞性的文藝、學術、美術等著作,如未註明『不許轉載』,
其他報紙、雜誌可否加以轉載?」
答:對此,縱然未註明「不許轉載」也是不可轉載,所以除經過著
作權人表示允許轉載以外,報紙、雜誌加以轉載,即有犯重製
罪。
(2)何謂重製權?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當然如著作人已轉讓於他
人,受讓人即享有這項專有重製權。
什麼是『重製』,除「印刷」外,還包括複印,筆錄、錄音、錄影、攝影
或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以一個網路使用者為例,以瀏覽器從網路取得一份資料,則至少在對方的
網路伺服器,自己所屬的網際網路伺服器,以及在個人電腦內總共至少可
構成三個以上的『重製』。
伺服器到個人電腦所生的重製:此重製應視為構成『默示同意』或屬於『
合理使用』的範圍所謂。
『默示同意』是指網路使用者將其著作貼在網路上,就是同意其他網路使
用者為觀看著作內容而在『自己』的電腦中重製那份資料,當然這項行為
屬於非營利性質且不能於公眾散佈,更何在這次事件中,路西華是將BB
S站文章『重製』成網頁型態,未經原著作者同意,很明顯觸犯到著作人
的『重製權』。
很多利用網路的情形可能涉及『重製行為』,如:轉寄、轉貼等。
(3)網際網路之散佈與傳播: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於日內瓦集會,所通過之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中第六條規定:
『所有文學藝術著作之著作權人,均應享有散佈權。』
我國雖然不是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會員,但在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同時,著作權的調整應是無可避免的趨勢。
在87條第2款: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
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
使我國著作權法雖沒有散佈但已經間接達到保護散佈的效果。
包括在經濟上著作以何種最佳的方式散佈其著作,以及人格上以何種形式
展現在公眾面前,此外,散布權也是重製權的補充,使權利人對於未經授
權重製的侵害物,得以透過散佈權阻止侵害物的進一步、流通,以防止侵
害損失繼續擴大。
(4)輔助侵害:
最早來自美國專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條(C)項規定,指明知其行為將促成
或幫助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且第三人的直接侵權行為已經發生,則此種行
為則屬於『著作權輔助侵害』,輔助侵害可分為提供服務與提供機器設備
兩種,前者如:電子佈告欄或網站。
『代理侵害』係指:有能力或有權監督他人侵害行為,並有直接或明顯經
濟上利益者,該監督者即使對侵害著作權行為無所認識,亦構成代理侵害
。
我國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
3: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