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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參與者對「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提案的說明 ◎林國明
台大校務會議討論「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提案,與會教
師群起反對,說這個辦法「違背追求校園自主」、「等於限制言論自由」,校長楊泮池決
定撤案。我對撤案的決定感到遺憾,對反對這個「作業要點」的理由感到莫名。
這是一個我參與其中的校園民主議題,有必要做個說明。我以社科院教師代表的身分,參
加特別委員會,和一些老師及學生自治組織的代表,奮戰很久,好不容易整合各方意見,
才擬定這個作業要點,規範召警進入校園的民主程序。外界看了這個報導,可能以為這「
作業要點」是要為警察進入校園開啟方便之門,提供合法性基礎。錯了。這個辦法是基於
維護大學自主和校園民主的精神,對召警進入校園的決策程序加以規範,不讓校長僅憑個
人判斷,就隨意找警察進來。
根據台大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 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
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大家看清楚這個條文。軍警經過校長的
委請和同意,是可以進入校園的。紹興社區抗議事件時,李嗣涔就是根據這個條文,請警
察進入台大,還對抗議學生舉牌咧。台大師生和外界對召警事件嚴厲批評之後,校務會議
決議請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和學生自治組織代表,組成特別委員會,檢討「警察進入校
園維護秩序相關規範」。
這個特別委員會開了六次會,期間還經過好幾次工作小組會議,終於擬定辦法,對校長召
警進入校園的決策,做民主程序的約束。辦法的基本精神是,基於維護大學自治,「集會
遊行事件,以本校自力處理為原則」;如果校長認為「集會遊行有具體事實足認致生校園
安全危害之虞時」,必須先召開諮詢小組會議,才能根據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委
請警察進入校園。諮詢小組由校長指派的行政人員一名、法律學院院長推薦的人權學者專
家一名、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一名,及學生自治組織推派的代表二名組成。 校長
如果沒有在集會遊行舉行之前,咨請諮詢小組開會決議,不得委請警察進入校園。
校長為決策負責,所以他可以不同意諮詢小組的決議;但如果校長的決定與諮詢小組的決
議不同,必須向諮詢小組提出說明,事後並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如果校長最後決定是委
請警察進入校園,也必須在集會遊行結束後,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並副知諮詢小組;諮
詢小組得向校務會議提出意見。
報載,最後決定撤案的校長楊泮池說,「軍警本來就不能進入校園,如果發生危急事件,
責任都應該由校長扛下。」召警的決策責任本來就該由校長扛下,但這個辦法的要旨,是
讓校長在做成是否召警的決策之前,先經過民主審議的程序,讓師生代表參與討論,提供
意見和資訊,讓校長的決策考量更審慎、周延。
沒這個辦法,那就是要不要找警察進來,就全憑校長決定啦。
說這個辦法「違背追求校園自主」、「等於限制言論自由」,完全誤解條文的精神。會議
中高呼校園民主,其實是阻礙了校園民主程序的運作, 讓校長可以不經師生討論恣意決
定是否委請警察進入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