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6th學生會文化部回應 湖說音樂節聲明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4-07-14 15:11:15
※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簡單來說,因為EM沒有立案,所以需要請譜鐳「代開發票」給委託人,然而委託人和譜
: 鐳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此時譜鐳和委託人雙方皆會觸法。
: 推 Blossom2:這裡學生會和譜鐳的關係,從上一篇的連結來看,是違反商 07/14 14:35
: → Blossom2:業會計法?那看起來應該不違法吧。因為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07/14 14:36
: → Blossom2:對象不包括學生會、系學會,畢舞藝術季? 07/14 14:37
由於學生會始終不願回應「代開發票」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只好自己詢問有關單位。
經詢問後,國稅局人員認為可能有違反「營業稅法47條」和「稅捐稽徵法44條」的問題,
此外他也質疑若「拆夥後的EM音響」沒有登記,當初學生會合約的簽訂對像到底是誰?
其中違反營業稅法的是譜鐳,影響學生會的是後者。
營業稅法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稅捐稽徵法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補充:經過推文指正,學生會是否受到稅捐稽徵法拘束,是有問題的,但有沒有其他法律
問題還有待研究,本文只是我詢問國稅局的結果,並不保證內容的正確,請同學抱持批判
的精神。
作者: aqqqqq6666 (U Tien)   2014-07-14 15:17:00
合不合法負責人後來有回應 不過看來跟你問的結果有出入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4 15:31:00
他是有回應沒錯,只是他的會計師保證沒問題啊XD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5:42:00
同學不好意思 因為早上去求證會計師說法 因此無法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4 15:42:00
等等難怪我覺得哪裡不對勁...44條的主詞是營利事業==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5:43:00
立即回覆您 根據會計師所言 是採用提供勞務的服務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4 15:45:00
不然的話一般消費者去買東西沒拿發票,也要被罰鍰了..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5:45:00
費用補開發票 因為現場執行及監督人員確實為本公司且本公司預立審查項目有服務費之品項 所以也沒違反預立之營業項目 只需補齊服務費發票即可也就是說 因為本公司無法承接 故轉載給譜鐳 但因與同學對口仍是本人 且本公司亦有提供其他勞務 故可以向譜鐳索取服務費 僅需同年度補齊發票即可如此便會譜鐳與本公司皆完成稅務繳納 亦無違法之虞此做法本人稍早已向國稅局確認合法合理 代表會計師並無欺騙本公司 造成三方皆違法
作者: cmrafsts (喵喵)   2014-07-14 15:57:00
那這樣不就沒有利益迴避= =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5:59:00
因為本人非專業無法在第一時間解釋 造成同學質疑真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4 16:00:00
回cmr,我猜這裡在談的是之前EM幫學生會辦的活動。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6:03:00
的很抱歉 本人第一次做公司轉換 還請各位海涵cm同學 這裡是在討論本公司其他活動的適法性 關於湖說音樂節 因為本公司並未承接 故不可能開立服務費發票給譜鐳 這樣會涉及偽造交易項目喔 本公司委外的會計師不可能為了本公司 拿他的會計師執照涉險且涉及刑事 本人更不可能做違法之情事 請您放心a同學您好 開立譜鐳估價單並請其負責人蓋章就是囉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14 16:24:00
但是兩家公司關係密切應該是沒有疑問了吧,那學生會利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6:24:00
因為本人不可能持有該公司大小章 估僅能由本公司編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14 16:25:00
益迴避可做的真好呀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4 16:25:00
製估價單後由譜鐳負責人確認無誤後蓋章回傳 至於估價單由我方編製係因同學窗口仍然是本人 且本人有提供勞務之義務 否則沒有該事實無法開立服務費之發票p同學您好 單就湖說來看 本公司無法開立服務費發票估無法取得報酬 因此此案與本公司無任何金流與契約而家鼎為EM之業務而非譜鐳之業務 怎能說是沒有利益迴避呢? 最多僅能說 由本人介紹的數間廠商有機會參與這次案件的比價競爭!若是如此仍被認為是未迴避條件是否有些許太嚴格?那麼以PA產業來說 多數線上廠商彼此皆認識甚至有業務往來 那麼能承接此案的公司可能少之又少 以上最後一段為個人淺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14 16:46:00
所以每家公司只要有認識的都願意幫你開發票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認為選譜鐳不算做到很好的利益迴避我不覺得有問題~
作者: yuuirain (時不知魚)   2014-07-14 18:01:00
就是沒做好利益迴避阿 不然花這麼大力氣護航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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