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簡單來說,因為EM沒有立案,所以需要請譜鐳「代開發票」給委託人,然而委託人和譜
: 鐳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此時譜鐳和委託人雙方皆會觸法。
: 推 Blossom2:這裡學生會和譜鐳的關係,從上一篇的連結來看,是違反商 07/14 14:35
: → Blossom2:業會計法?那看起來應該不違法吧。因為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07/14 14:36
: → Blossom2:對象不包括學生會、系學會,畢舞藝術季? 07/14 14:37
由於學生會始終不願回應「代開發票」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只好自己詢問有關單位。
經詢問後,國稅局人員認為可能有違反「營業稅法47條」和「稅捐稽徵法44條」的問題,
此外他也質疑若「拆夥後的EM音響」沒有登記,當初學生會合約的簽訂對像到底是誰?
其中違反營業稅法的是譜鐳,影響學生會的是後者。
營業稅法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稅捐稽徵法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補充:經過推文指正,學生會是否受到稅捐稽徵法拘束,是有問題的,但有沒有其他法律
問題還有待研究,本文只是我詢問國稅局的結果,並不保證內容的正確,請同學抱持批判
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