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版主這次處理立意是良善的,但是做法有欠周詳。
對於一個詞是否為歧視,首先可以確定有些詞是幾乎百分之百大家都認定為歧視,
比如稱呼原住民為蕃。
而另外一種,則是有人認為是音譯,有些則不認為,種種類似的問題。
版主就如同法官,如果有板友A認為該名詞(支那)就是指稱他,
或者有人說出該名詞,使板友A的情緒受到影響或傷害。
那麼板友A可以直接聯繫版主或是於回文、推文中提出抗議,
這時候版主做投票其實不是那麼有意義,原因是因為:
1. 有所謂少數人權益問題,版友很多都是就讀本校的學生,
多數少數的這種判定不是太有意義,因為板友A終究是受到傷害。
投票只是把責任推給看板,選版主出來就是要承擔,如果你不認為
板友A受到傷害你就要主觀認定,起碼給板友A有上訴的空間。
2. 案例問題,同樣的名詞,不同的用詞語法都有很大的變化,
所以為什麼很多司法的程序判斷都是依照法官聽取兩造意見與情況再判定。
像現在結束以後還是兩邊相爭,各種提出反例來針鋒相對。
結論: 我認為選出版主如同選出法官,有一定以上的主觀認定權,
如果主觀認定當事人不接受也可以到組務去提出上訴。
但是透過投票方式,即便板友B是站在多數的一方,他也不一定支持某些特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