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晚安,先前有同學反應國際事務處訪問學生收費辦法有法規上的疑慮,
經學生會查證後,發現現行法規實有爭議並損害學生權益之處。針對此事,學
生會預計要在明天(9/25)日召開的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上向學校反映,並針
對相關議案提出修正或杯葛,以下詳細向同學們說明:
先前,國際事務處向訪問學生的收費標準,依據收費辦法將訪問學生須繳之臺
大學雜費,按照「受補助程度」分為三級,有不同的收費基準。但在102學年度
,校方開會議決,為了「公平起見」,將原先有不同級距的學雜費繳費標準,
一律改為「全額繳交」,此後所有訪問學生無論其參與的是何種計畫,通通都
要繳納全額學雜費,使學生除了要負擔國外學校之高額學雜費外,還要繳交臺
大全額學雜費,實在有失公允。
經過我們的追查,過去國際事務處針對訪問學生的相關收費,如果是依據「訪
問學生收費標準」收費的話,會有非常大的問題。因為該法是在102學年度2765
行政會議上議決通過,行政會議並沒有學生出席,違反教育部頒布的《專科以上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
「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
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前項會議,
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學校在沒有學生代表參與的狀況下就貿然向同學收錢,不只違法,也讓人難以信服。
明天(9/25)國際事務處要召開本學期的第一次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學生會與研
究生協會都會派人出席。本次會議的第二案即是國際事務處方面提出,想要藉由邀
請學生代表列席,將前述收費標準法制化。但學生會方面認為這個程序有著嚴重瑕
疵,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想要
對學生收錢,依據的法規必須經過「有學生代表出席、有表決權」的會議通過,才
能算數。國際事務處只邀請了學生代表列席,違反了前述辦法的規定,因此這個案
子將會無效,如果國際事務處方面打算用這個辦法向學生收錢,學生會斷難同意。
我們主張該修正案應予擱置,待補正程序、經過適當的公共討論程序後,再行議決!
也希望各位同學一同關注此事,讓臺大的國際交流業務更貼近同學的需求,謝謝。
境外研修實施辦法(102學年度後適用):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7/07-10.pdf
國立台灣大學訪問學生計劃實施辦法(102學年度以前適用):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11/11-11.html
(102學年度)第2765次行政會議會議記錄:
http://host.cc.ntu.edu.tw/sec/administration/2765.html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6968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共同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