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晚安:
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發布公告,公告學代會提案之「導師選課簽證制度」公投案成立,針對此案,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並公告如下:
一、法源依據
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公投法)對於「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有關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規定,並未明定。又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有關選舉罷免之處分決議,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為之。故在本會公投法未明定,應準用相類似之法律,則本會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事務,應以行政程序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同法第111條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第7款:「其
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處分皆為無效,合先敘明。
二、管轄機關錯誤
本會公投法第3條規定「創制複決投票之進行,由創制複決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辦理之」,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執行委員會由大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兼任之」,故選舉罷免執行委員雖兼任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但其機關並非同一,兩者職權有別。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公告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違背管轄規定,應屬無效。
三、提案人所提議案與本法所能定之創制複決範圍不相符
本會公投法第8條規定:「投票人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廢除、中止、修正法律或政策。」,同法第34條:「經創制複決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執行委員會應即送交學生會行政部門執行,不得違背......」。換言之,本法所稱創制複決的範疇,應以「本會事務」為限,方得由本會行政部門執行。故如舉辦「我國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公民投票,非但不是由本會行政部門所能執行,更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圍。但若改為「本會行政部門應支持並呼籲我國政府儘速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則行政部門具有執行可能性,方為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疇。
而提案人所提公投案由為「是否同意選課結果需經過導師簽證? 」,不論其是否通過本會公投,本會行政部門皆無從執行本案,故依據上開規定,其案由應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疇。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內容屬於「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
四、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處分無效,自始不生 效力
綜上所述,選委會於2014/11/22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處分,不但管轄機關錯誤,並且其內容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屬無效處分,本會得依職權確認其無效,另行做成有效之行政處分。
五、駁回提案人之創制複決申請書
依據上述第三點,由於提案人所提公投案並非本會公投法所規定之「本會事務」,其內容應當違背法令,謹依本會公投法第14條第2項駁回提案人之申請。
提案人若有不服,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委員會提起訴願。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