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course 看板 #1Loqf3Ne ]
我先說...其實在PO這篇文之前我已經知道問題的答案了
我會在這問是因為身邊的朋友們多數是不清楚的
希望版上的朋友們也能再確認一次自己的認知是不是正確的
Q: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所修正的通識規定中
第三章第九條指出:
自104學年度開始,含已在學及新入學之本校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習18學分通識
課程,或15學分通識課程加上3學分基本能力課程始能畢業。
學士班學生在就讀院系所指定之五or六大通識領域中,修習其中四個後,
其餘可自由修習
請問:所謂的自由修習,是否可選擇院系指定領域之外的通識呢?
比如說,我自己的系規定A1~A5,如果我已經修過其中四個領域
那我去修A6~A8的課程,算不算在通識18學分(或15學分)裡?
A:算!!!
也就是說未來修習通識
只要能把系所指定的領域,修過其中四個領域
剩下的通識學分可以任選!A1~A8都可以!
(但系必修或本系開設之課程例外)
我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是因為規定裡寫「自由修習」其實有點不清楚
因此我連續兩天直接打電話到共同教育中心詢問承辦人
才解開心中的疑惑
最近問身邊的同學,答錯的居多
而且聽說許多鄉民的認知好像不一樣> <
想一想乾脆PO文讓大家都知道新的規定
我相信直接問共同教育中心應該是不會得到錯的解讀啦> <
希望原本對規定有誤解的朋友們長知識囉 :)
祝大家下星期選課順利!